文|舒剑
昨日立法会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回应与《国安法》相关的议员质询。其间有“泛民”议员质疑称,如果市民在本港作出违反《国安法》的行为,返回内地时会否被捕。黎栋国回应指,港人身处内地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如果违法有机会受到制裁,认为这是“普通不过的常识”。黎栋国的回应,真是道出了所有问题的核心。
当前反对派在论及《国安法》时,故意混淆视听并製造三个对立:一是将“国家安全”与“特区责任”作对立,二是将“立法目的”与“市民权力”对立,三是将“全国性法律”与“特区二十三条立法”作对立。
但“泛民”的这些政治手段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责任与义务,就算没有这条法律,也不能以“特区”之特去拒绝履行这一义务。其次,国安法立法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从保障国家整体安全的立场出发,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所谓的“民主”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有这条法律也不见得会对市民正常合法的权力有何损害;最后,国安法是一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但由于未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列入,因此不在香港特区实施,但这一情况不应当被视作香港没有这方面的义务,也不应当视作是二十三条立法的前端。
《国家安全法》其中两条文提到香港,分别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郑淑娜副主任在七月一日指出,《国家安全法》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两个《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对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也作出了规定。这已是进一步说明了这部法律的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
黎栋国昨日在立法会上指出,香港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本地立法履行。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以香港法律来处理相关事宜可以与香港的情况及法律制度有较佳配合和衔接。所以特区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框架内处理相关工作是合适的。
事实上“泛民”政客并非不知道,而是故意借题发挥,或者是“心中有鬼”,故意要阻挠二十三条立法。
早前工党立法会议员兼支联会主席李卓人所称,要到内地以“测试”这条法律会否令自己被逮捕。这种做法则是明知故犯的挑衅,也是虚伪的表现。这批“泛民”平日口口声声称要“法治”,如今又要攻击全国性法律,到底他们是要内地“法治”还是要“人治”?如果李卓人存心挑衅,只要他到了内地,并做出违反内地法律之事,例如鼓吹并煽动“香港独立”,等待他的结果已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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