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永乐
最近,港大校务委员会决定押后讨论遴选副校长(学术人事及资源)一职。校长坚持反对押后,校委会经暗票投票后以12票赞成、6票反对通过押后决定。有人强烈反对,并指出大学受到“政治干预”、决定严重损害香港大学声誉及大学的“学术自由”。同时,校务委员会对早前“匿名”捐款也发表调查报告。当中有几点值得深思讨论。
第一,我们要思考为何要成立“大学”,以及“学术自由”的意义。现在,大学并非独立于社会外的“象牙塔”,现今大学对社会科技、人文及经济发展都极其重要。同时,特区政府每年提供的庞大经费资源支持大学教育,大学各部门教师的研究、发表及培育人才对未来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对于真正关心大学教育及社会发展的人士来说,我们更要小心思考如何确保纳税人辛苦得来的公帑适当地运用。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大学的“学术自由”只简单代表大学教师、研究员及学生在教学及研究方面有合理选择之自由。理念上,大学教师及研究员可自由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研究、教学;同学可以自由选课,但无自由缺课或更修改考试成绩、考核内容。诚然,如何讨论“学术自由”及提升大学质素值得探究。不过,现实上大多关于大学里“学术自由”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大学教授升迁与续聘的争辩。学术文献中有关“学术自由”的讨论与大学生、大学内其他职员、大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其他人士都没有太大关系。
以笔者所知,大学教授的升迁与大学教授的学术地位、着作及过往在大学的工作表现等有密切关系。现今社会里,大学高层人士的聘任更要慎重考虑其公众地位及其对社会之影响,以增强大学在国际上之声誉及与世界各地大学、教授及社会人士进行交流。
早前,副校长申请人涉及在“占中”活动期间处理“匿名”捐款事件,引起社会人士不满。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更罕有地点名批评个别大学及大学教授对香港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大学有关人士需要重新考虑副校长申请及押后讨论。在这情况下,大学未能成功聘任某位教授便说是打压“学术自由”,这似乎忽略了申请人的工作、学术等个人背景,社会对大学教授的期望及要求,以及大学与社会之互动等因素。
第二,学术自由不容许大学有人士滥权或非法谋利等情况。前中文大学校长金耀基教授曾经在其经典文集《大学之理念》再三强调,学术自由并不代表大学教师的特权。学术自由的存在,并不是为了个别大学教师的利益,而是为了服务整体社会的福祉。同时,校务委员会对早前“匿名”捐款也发表调查报告,指出涉及人士没有主动将捐款人名称告知大学有关部门,并且涉嫌利益冲突。有人强烈反对,并指出“匿名”无附加条件的捐款是“高尚”行为。这说法并不全面。大学接受捐款时也要小心捐款人的背景或金钱来源,以避免有人或组织可能透过正规大学“洗黑钱”,抑或在捐款后期望透过其他方式影响大学人事聘任、学生收生或教学研究内容,故此捐款人要“匿名”避免社会其他人士知道。这对大学自主及大学本身声誉有极大影响。2011年,英国着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大学高层由于不恰当收取利比亚卡扎菲及儿子有关的捐款而要辞去大学职务。然而,捐款对大学声誉已经造成破坏。大学高层绝对需要小心处理批准捐款事项。
现在,根据报告显示,有关人士在追问下才向大学部门提供捐款人姓名。重要的是,捐款并不是“毫无条件”,而是指定在某个部门用于“宗教与法律”的研究。更值得留意的是,为何法律学院的教授不将外来捐款投入自己的法律学院,而是捐往人文学院内?现在大学内重要政策需要由不同学院代表通过,这行径会让其他人有合理疑惑,法律学院人士是否希望帮忙捐款到人文学院内,从而在重要大学政策决定上得到人文学院的支持?即使忽略这假设,我们要清楚知道收取捐款如何促进大学发展或哪一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来说,如何对社会有帮助?
第三,若然我们坚持“大学自主”,大学的委员会由学术界及代表组成,有其独立之地位,理念上不应受委员会以外的成员或公众人士影响其决定及地位。值得留意的是,这次委员会正交代二名大学教授涉及匿名捐款事件的调查。笔者相信委员会已经邀请二人交代事件,为何当事人仍然不断在媒介发表意见。笔者早前亦撰文指出,这样的公开言论会否有利益冲突,从而影响独立的委员会的调查及作出决定?这会否影响“大学自主”之原则?一般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当事人也不宜作出公开评论。假如不接受决定,再按照正常程序上诉。若然当事人具法律学背景及专家,是否会更清楚这重要原则。否则,这无疑会对大学独立委员会的自主地位有腐蚀作用,大学也毋须设立独立委员会处理问题。
诚然,大学有其独立与自主重要的理念,同时,在“学术自由”及“大学自主”理念下也衍生不少问题。若然我们坚持大学教育之期望与看法,我们更不应躲避问题,从而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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