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这是内地、国人的一件大事,也是特区、港人的一件大事。
本港一些人一直都很关注这个法,但他们关注的焦点只是有关法例会不会在香港实施,以后在香港还有没有“骂共产党”、“骂中央”的自由。这是非常片面和鼠目寸光的想法。
根据昨日发布的全文,《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列明: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事实是,早在一九九三年,国家已曾经公布过《国家安全法》,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部门执行反间谍工作的职责;但时移势易,今天,随着国家发展和国际形势变化,“国家安全”的概念早已大大超出“反间”范围而是广及到各个领域,昨天公布的《国家安全法》就涵盖了领域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十一个范畴,共同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国家安全体系,仅以“反间”为内容的旧国家安全法亦于去年底宣布被弃用。
国情在变、世情在变,今日的《国家安全法》,已然是一部正面的、文明的、科学的现代化法规,再以什么“反间”、“抓人”等老套思维去相惊伯有、疑神疑鬼已是多馀。而且,正由于国家安全已如同自由和空气般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而其唯一目的就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与安全,因此,每一寸国土上的每一位国民,对此都负有完全一致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无任何豁免或例外。
因此,对七百万港人来说,作为国民一分子,对《国家安全法》的制订、颁布和实施,首先应该感到自豪和高兴,有法好过无法、有规胜于无规,今后国家安全在法律规范之下一定会更上轨道,改变过去一些定义不清以至无法可依的局面。任何一位乐见国家强大的守法公民,对《国家安全法》都只应有拥护遵守之心而不应有担忧抗拒之意,但当然,一些不利于国家安全与人民利益的行为活动,大至泄露国家军事机密、小至散播暴力色情讯息,在《国家安全法》下都会受到检视、限制和打击的,明显危及国家安全的将会依法被追究和受到法律制裁。
而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指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宪法和基本法规定,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两个特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但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因此,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就有关《国家安全法》在港澳特区的适用问题,郑淑娜指出,根据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已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两个特区实施,而《国家安全法》并未纳入“附件三”之内。
与此同时,特首梁振英在会见传媒时明确表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作为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当然,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而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是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本地立法。“我们目前没有计划就二十三条立法。”
在这里,从港人角度最关心的《国家安全法》是否在港实施的问题,已经有了非常清楚明确的答案,而答案包含了两方面的意义,即:一是不实施、二是有责任。
“不实施”的含义是十分清楚的。根据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而眼前,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仅有关于国都、国歌、国旗、国庆、国徽、领海及驻军法等,并不包括《国家安全法》,因此《国家安全法》不在港实施,是肯定的。
但是“不实施”不等于“无责任”。不实施的只是一部法律,这是因为“一国两制”下两地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与不同,但在维护国家安全这一国民基本义务与责任上,是并无“两制”之分、更不存在什么特殊与差异的,是中国人就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只此而已,岂有他哉!
根据梁振英回应,基本法二十三条,眼前并无立法计划。这是可以理解的。
眼前,困扰港人社会长达二十个月的政改之争刚告一段落,中央特区政府都已经发出了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呼吁,社会亦亟需止拗息争、休养生息,就以本届立法会财委会来说,仅馀两次会期,但尚有十多条经济民生法案等待审议通过拨款,如果此时再加上一个二十三条,马上社会争议四起、立会争拗不停,激进反对派更会乘机再煽风点火、掀起风浪,权衡利害得失之下,为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二十三条立法暂不提上日程,是施政明智务实之举。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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