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庄:美人权报告妄评香港掩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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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美国务卿克里上周柱着拐杖出席“人权报告”公布记者会

  文|宋小庄

  6月2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年度人权报告。该报告说香港最严重的人权问题,是市民通过自由公平选举去参与改变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立法会的权力受限且少数界别有“不合乎比例”的政治影响力,新闻自由备受威胁及新闻从业员多次遇到袭击。

  特区政府的回应有两点:一是指经两轮公众咨询,政府向立法会提出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普选方案,但方案6月18日被超过三分之一议员投反对票否决。二是政府十分重视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保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会致力维护这些核心价值。

  可以看出,特区政府对美国人权报告的指责是“有则改之,无者加勉”。对善意的批评,这种态度无可厚非,但对无理指责,则应把话说清楚:

  港立法会有实质性权力

  一、2017年行政长官的普选方案需要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意味?三分之一议员就有权否决,但否决者并非有“不合乎比例”政治影响力的少数界别,而多是分区直选产生的反对派议员。该方案是为了提高“市民通过自由公平选举去参与改变政府的能力”,美国政府官员也是支持的,美国人权报告好像不知道,持否定态度,真是奇怪得很。不通过并不是“立法会的权力受限”,恰恰说明立法会有实质性的权力。

  二、应对无理指责,示弱、解释未必是好方法,连消带打,方为上策。香港特区是单一制下的地方行政区,不能与主权国家相比,需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但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却远比美国总统的选举方案,更为民主:

  (一)美国总统候选人,只有民主、共和两党可以提名,但美国两党佔人口比例极少,其他政党包括茶党、共产党等政党,并没有提名权,对少数党很不公平。香港的提名委员会则包罗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连立法会议员、各政党成员也在内,尽管香港政党政治还不成熟,但其产生比美国两党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民主。

  (二)美国虽有公民提名,但在美国歷史上也不多见,最近一次是1992年。由于选举人团被两党垄断,经公民提名的总统候选人,通常连一张选举人票都得不到,根本没有机会当选,只是摆设、陪跑。香港就不会出现零票候选人。

  (三)美国总统选举是间接的,只有538名选举人团才有资格选举总统,选举人团只有民主、共和两党成员,“赢家通吃”制度使非两党成员不能成为选举人团成员。

  (四)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如实现)是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选举的,美国却是选举人团决定的,选举人团成员并非普通市民,只是两党成员。美国指责香港选举制度,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三、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美国选举制度并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美国以选举人团选举总统,有“赢家通吃”的制度,不符合上述公约规定的“真正的选举”,就是香港反对派所说的“假普选”。如香港特区实现了“双普选”,美国民主进程,就远比香港缓慢;其民主程度,也并不比香港为高。美国不去检讨本国的制度,反而要指责、挑剔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制度,是“己所不欲,却施于人”。

  基本法普选规定更完整

  四、美国千方百计规避上述国际公约的实施。在国际法上,各国可以通过保留制度得到豁免。所谓“保留”,谓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但美国的保留方法却很特殊,美国《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与依本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即以美国之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之最高法律,纵与任何州之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受其约束。”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一旦条约获得总统公告,就在美国国内适用,不必转变为国内法。然而,对上述国际公约第1-27条,即上述国际公约的全部实体性条款,美国却向联合国表示不得自动执行,成为美国宪法有关条约制度的例外。香港反对派声称要国际标准,其实美国的选举制度就不符合上述国际标准,但香港行政长官的普选方案却是符合的。

  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普选制度比较,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够完整,没有规定提名,不论是政党提名,还是公民提名,也没有规定参选人资格。既然香港基本法已有明确的规定,只应按照该法处理。

  《联合国宪章》明确各会员国主权平等,联合国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国际公约不能针对一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是直辖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国家,没有主权国的认可,不可能在地方适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不符合国际公约。

  作者为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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