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引业:宪法适用香港体现国家主权

        文/夏引业

  依据近代著名公法学家、纯粹法学创始人凯尔森有关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的有效性(或者效力)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规范之存在就假定了其效力空间。法的实效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效力与实效的这种分离状态源于哲学的“应当”与“是”之间的区别。理想状态下,“是”与“应当”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法的有效性范围也就是其实效性的理想边界。

  回归前,宪法效力及于香港

  一个国家,一部宪法。理论上,中国宪法本身就表明了其效力范围,国家主权完全可以将其宪法的作用触及所有国家领土,付诸实施。对于一个完整的国家而言,宪法的有效性范围与实效性范围应当是重合的,都应当是国家主权作用空间。但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却可能存在分离的状况,典型的如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根据该段宪法文字,宪法的有效性及于台湾,但是囿于两岸的政治现实暂时无法在台湾获得实效。

  这种宪法的有效性所及与实效性所及不一致的现象,其实就是中国尚未实现完全统一,更准确地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能统一台湾的社会现实的写照。在笔者看来,宪法上的国家统一应包括以下三层内涵:一是宪法的实效性所及不容分割;二是宪法的有效性所及使之全部具有实效;三是当宪法的实效性所及与有效性所及完全重合,就实现了完全的统一,国家就是一个完整的宪法国。德国宪法学者克里斯托夫.默勒斯曾说,“成文宪法的历史发端于18世纪末美国和法国的民主革命。宪法的概念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它从此成为统一的标誌,记载?新的民主秩序。”宪法要成为国家统一的标誌,应当是宪法的实效性所及与有效性所及完全重合,而不存在分离的状况。

  同样,香港回归前,中国宪法效力虽然及于香港,囿于当时政治现实,在香港回归前尚无法获得实效。中国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在宪法学上,就表现为中国宪法不仅对香港具有效力,中国的宪制秩序还开始在香港具有实效,中国宪法从此施行于香港。在内地与香港的范围内,宪法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完全重合,从而在这个范围内实现了国家统一。

  那么,中国宪法整体适用于香港的方式为何?为回答此一问题,就有必要再次引入凯尔森有关根本规范的理论。所谓根本规范,也叫基础规范(basic norm),是指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在凯尔森看来,国家是法律秩序的共同体,一国的法律秩序又是一个严密的等级规范体系,一个现行规范的有效性的基础来源于其上一级规范,最后可以溯源到现行宪法,而现行宪法的有效性来源于歷史上第一个宪法。第一个宪法作为一个有拘束力的规范,是被预定的,而这种预定的公式表示就是这一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基础规范的内容取决于一个秩序由此被创造和被适用的事实,取决于由这一秩序所调整的人们的行为大体上符合秩序的事实。

  回归后,宪法整体适用香港

  以此理论来分析中国宪法在香港回归前后的状况,就不难得出:现行宪法是有效的,其效力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之所以是有效的,取决于新中国成立的历史事实。也就是,新中国的成立创造了一个新秩序,而“五四宪法”则将该秩序转变为一种宪制秩序。中国宪法的效力空间就是中国领土,港澳台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自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的效力所及范围。

  这一点还可以在对“五四宪法”具有承继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中找到歷史根据,《共同纲领》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港澳台从来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宣示的效力范围,只不过其获得实效的方式由最初的“解放”转变为后来的“一国两制”。从这一点上说,统一是宿命,只不过具体实现统一的方式取决于人们的伟大创造。

  1997年的香港回归是一场“主权性革命”,中国宪法以根本规范的方式适用于香港。1997年6月30日子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举行的一剎那,香港整个“根本规范”变了,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变了,香港的宪制秩序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诚如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指出,在法理上,原有的,以英国国会立法和英皇特权立法为依据的根本规范,(将)由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终极的根本规范所取代。原香港大学荣休教授Raymond Wacks教授也说,1997后香港一切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一个根本规范,这个根本规范的有效性来自于中国宪法。

  中国宪法以根本规范的方式整体适用于香港,这是整体意义上的、抽象意义上的适用,具有主权性的象徵,香港从此回復为“中国香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宪法以根本规范的方式整体适用于香港,此点与内地并无差异。中国宪法既是香港的根本规范,也是内地的根本规范─它应当是全中国的根本规范。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适用性,这是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和地位所决定的;宪法具有完整性,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主权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可以说,宪法在香港的适用既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宪法的自身要求。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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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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