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继亭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昨日公布的具体草案条文来看,当中两处明确提及香港,一是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二是强调特区政府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前者是对个人,后者是对政府。这两条在总共82条的法律中,只佔了极小部分,所提及的也是原则性立场不涉具体限制,但虽然如此,草案对特区政府及香港居民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尽管这条法案不一定会在香港实施,而特区的二十三条立法也仍未完成,但香港社会各界应当藉此机会,认真思考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角色,尤其是未来普选的特首的角色。
草案条文公布后,传媒广泛引述其中的两条,即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但事实上,还有第七十四条与香港息息相关。当中涉及到的香港居民、香港特区政府、香港的中国公民,各有不同的侧面及要求,可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一,首次以全国性法律形式,明确港人对维护国家安全存有义务。过去的全国性法律在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时,都以“全国人民”一词涵盖,并没有特别提及香港。而此次便是明确点明香港。草案的第十一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这一条是出现在“总则”,也即解释法律制定的目的,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内容前半部是提及“国家安全”,后半部涉及香港的内容时,仅提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些词的意义显然都是不一样的,“国家安全”涉及面更宽广,后两者则更为明确和具体。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制订这条法律时对港澳台三地的特殊考虑。
第二,首次以全国性法律形式,明确特区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基本法固然有二十三条,要求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但至今没有完成立法。问题来了,二十三条没有立法,是否就代表特区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因此,草案的第三十六条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
该条写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明确指令性要求。以前两个特区尽管知道有此“义务”,但没有明确以法律形式强调,意义完全不同。而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便对两个特区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草案写明的是“应当”,不是可做可不做,特区政府是一个整体概念,如何在政策上、行政上履行责任?应当对此作深入的研究。
第三,中国公民的具体行为要求,对港人的重要参考作用。草案的第七十四条同样重要,因为它涉及的是“公民”,众所周知,香港居民大多都是“中国公民”,因此草案对公民的要求,也应当高度重视。纵使“一国两制”之下,对待在香港的“中国公民”略有不同,但也可从中思考港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角色。该条草案写明:“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保护并如实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六)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军事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安法草案尽管涉及香港的内容并不多,而法律是否在香港实施也是未知之数,但是,这是一部维护国安安全的极其重要的法律,可以说,必将对香港产生深远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特区进行政改讨论之际,从中思考普选特首应在维护国家安全扮演何种角色,更有助于普选制度的完善。
事实上,不久前,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撰文便指出:“评判香港特区的普选制度……不仅要从香港的角度看,还要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不仅要看到它对香港内部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及香港繁荣稳定带来的影响,还要看到它对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不仅要追求民主成分的提高,还要讲究原则和底线。”
只有全面准确地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规定确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把有关规则立好,才能确保将来香港实行的普选不会出方向性问题,确保香港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香港各界应藉此次国安法草案的讨论,认真思考自身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角色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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