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骏:准确理解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9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香港工会联合会访京团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既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又不能背离“循序渐进”,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中央决定)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来组成,行政长官候选人为二至三人。

  如果孤立地看,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可有另外设计。但是,结合香港“实际情况”,必须“过半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从政制发展角度看,无疑是政治生态,目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依然对反对派较有利;同时,社会政治化、政治民粹化、政治阵营两极化加剧。所以,提名委员会不仅四大界别、总人数和各界别人数必须保持同目前选委会一致,而且成员产生办法也必须同目前选委会一致。

  中央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最终达至”普选行政长官目标之要求?对此,反对派持异议不难明白,因为他们所追求的“真普选”为中央决定所断然否定。

  需要澄清的是,在爱国爱港阵营内部,为了推动香港社会各界接受和支持中央决定,有一种声音─“袋住先”,中央决定不是“终极方案”,今后还可以完善。这一说法容易产生误会:中央决定未必达至普选目标。

  如果中央决定不是意味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最终达至”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那么,怎样的方案、或者说中央决定要怎样被完善才算是?

  “最终达至”了普选行政长官目标,不意味著今后普选行政长官办法不可以修订。相反,是仍然必须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与时俱进”。然而,这同关于中央决定不是“终极方案”的观点不是一回事。

  产生这一说法,在思想理论上是由于所谓“普世价值”“国际标准”的影响根深蒂固,在现实政治上是因为反对派势力不容低估。

  于是,一个新问题产生了:在中央决定公布后,如何争取香港民意支持而推动若干反对派立法会议员转变立场以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目标?

  除非由中央权威机构出面与若干反对派立法会议员签订协定,承诺2017年按中央决定实行普选行政长官,嗣后“完善”方案以满足不要“公民提名”只要可以“入闸”的“温和民主派”要求,否则,靠空洞宣扬中央决定不是“终极方案”今后仍可完善是无济于事的。但是,稍具政治常识者都明白,不可能出现那样一类协定。

  因此,与其偏离中央决定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劳而无功地劝说反对派,不如坚定贯彻中央决定和准确执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即使2017年无法实现普选行政长官目标,但是,只要香港更多居民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央决定树立准确认识,那么,香港政制发展就会是更接近最终达至普选目标而不是更偏离。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所以,中央决定指出:“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为了推动香港社会各界接受和支持中央决定,爱国爱港阵营还发出一种声音:究竟是由香港500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抑或继续由1200人选委会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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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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