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对香港普选行政长官制度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将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次日在港举行的政制发展简介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进一步阐明,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体现均衡参与原则,有利凝聚社会共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人大所制定的框架,都将极大地促进香港政制发展,推动行政长官普选进程。
政改框架体现均衡参与原则
第一,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最核心最基本的一点。《基本法》是讨论一切政改议题的基准和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基本法》规定,也必须按照《基本法》规定执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有其自身独特的歷史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发展成因,九七回归后实行的“一国两制”,更是前无古人的前瞻性创举,如何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都是香港实际面对的社会发展情况,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亦必须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提供相应制度保障。时下有少数人认为,普选行政长官要符合所谓“国际标准”,这种观点至少有三处谬误:第一, 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在性质上是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首长的选举,不能与国家层面选举同日而语;第二,放眼四海,世界上并无所谓普选“国际标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选举方式;第三,“南橘北枳”,不考虑实际情况,胡乱照搬,隻会适得其反,损害香港长远利益。至于以此为藉口,不惜以违法行动要挟政府,更是损害香港法治精神,损害广大香港市民利益,也损害香港长期经济发展和政制改革进程。
第二,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在《基本法》起草阶段,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是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后所达成的共识,体现了各方政治智慧,目的在于令社会内部不同团体、阶层和界别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反映。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选举委员组建,由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 使社会各阶层和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享有平等发言权,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按照李飞副秘书长在简介会上的话,“将来提名委员会的1200人中,一定有不同背景,不同政团的人,他们必然会推出自己的参选人”。而这些不同背景,不同政团的人,代表社会各界声音,均衡参与选举行政长官。至于那些认为提名委员会是“筛选机制”的观点,中联办张晓明主任去年与立法会议员见面时对此的回应仍让人记忆犹新:“筛子何罪之有?如无筲箕的话,怎可从大堆稻穀里,挑出优良品种,把稗子过滤?”试问如不经过提名,又怎能保证参选人爱国爱港,凡事以香港的繁荣稳定为先、以增加广大香港居民根本福祉为首、是守职尽责的行政区领导人呢?
核心问题明确有助凝聚共识
第三,有利凝聚社会共识。香港社会各界对政改的讨论已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不同政党政团及社会各界人士都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当然,其中也有些较偏激,比如以“佔中”的违法形式搅乱香港正常社会秩序,影响香港经济发展,来表达对政改方案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政改框架的制定,订立了清晰原则和要求,对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有助于社会各界集中精力讨论,进一步凝聚共识。
所谓“合即为宜”,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没有最完美的方案,隻有最适合的方案。要根据香港社会歷史条件及发展阶段,採用最适合香港,有利于香港政制发展,有利于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有利于香港市民民生福祉的政改方案。《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宪制权利,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为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所制定的选举框架。按照这个方案,“陟遐自迩”,循序推动,才能真正令香港的政制发展稳步向前。
人大通过政改框架是香港“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二步,如能顺利完成馀下三步,那么2017年,香港将有超过500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行使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力──绝对可以称得上是香港民主发展歷史性进步,相信每一个爱国爱港的香港人都希望看到这一幕成为现实。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凝聚共识,停止纷争,依法落实普选,促进香港的经济繁荣、发展民主、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