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陈端洪:提委会代表港整体利益

对于提名委员会制度能否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陈端洪表示肯定。陈端洪认为,基本法关于提名机制的安排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把广泛代表性原则上升到了宪制的高度,固化为宪定权力和宪定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奉行中央“爱国爱港”的标准,才能体现其意义。

\

图: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接受《大公报》专访/周琳摄

  大公网8月28日讯(记者周琳)有消息指,政改决议草案列明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提名门槛则要过半数,候选人数会设定于二至三人。曾在中联办任职多年的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接受《大公报》专访时回应称,提名委员会机构本身是“宪定机构”,必须推定它的职能就是代表香港整体的利益。此外,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责,有权对提委会的组成及提名门槛作出硬性规定,而“过半数”的“出闸”门槛符合民主程序的定义,体现了提委会“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意志,可鼓励理念相对较中性的人士参选,防止政党操控提名。

  对于提名委员会制度能否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陈端洪表示肯定。他解释道,首先,提名委员会有1200人的规模,对应于香港的地理面积、人口、职业分布和社会结构并不算少。而四大界别,38个分组,是相当全面的,大体上也比较准确,这不是说没有改进空间,具体如何改进有待社会进一步协商。

  陈端洪认为,基本法关于提名机制的安排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把广泛代表性原则上升到了宪制的高度,固化为宪定权力和宪定机构。因此,提名委员会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离开基本法,离开这个共识前提,空泛地争论什么是广泛代表性,只能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陈端洪指出,香港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商业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体。提名委员会是实行功能提名、地区选举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把精英智慧与民权结合起来,可以节制大众的非理性、避免民粹主义,是合理的和平衡的制度安排。

  他续称,提名委员会具备功能性与包容性。从功能性看,提名委员会实行功能代表制,而非“数人头的地域代表制”。这是提名委员会制度最大的特色。“把地域代表制的逻辑强加在功能代表制身上,从根本上扭曲了功能代表制,非驴非马,不伦不类。”

  政界体现包容性

  从包容性看,提名委员会具备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熟经验。陈端洪指出,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相比,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最大的特点在于第四界别,即俗称的政界。政界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界别,由国家层面、立法层面、地区层面的政治代表组成,他们在不同的政治层面间接地代表一般市民参与行政长官选举。这是广泛包容性的一个体现,应该保留。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的政改决定就将出炉。陈端洪表示,香港此次政改从咨询到讨论,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社会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中央政府也广泛地听取了各方意见。他指出,不管香港社会提出什么意见,都应该从正面的角度看,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力量和社会意义的体现。“有冲突、不和谐实际上没什么大惊小怪,是民主发展中正常的现象。”

  陈端洪又指出,人大的决定是要以特区政府的咨询为基础,但绝对不受到特区政府报告的约束,而人大此次所作出的决定,是基于香港社会舆情的,这样的决定,在法律上叫做“知情的决定”。

  人大决定不受约束

  针对反对派多次提到的“国际标准”问题,陈端洪表明,“提名”在任何一个国家选举都是一个“初步筛选”的过程,从程序上说,所有选举都有限制。而区别在于用何种标准去选择。按照国际标准,一是法律标准,对应到中国,必须符合《基本法》;二是要看社会标准,即具有提名资质的主体客观奉行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奉行中央“爱国爱港”的标准,才能体现其意义。

  • 责任编辑:孟浩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