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评论白皮书,声称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不应该亲任何人或事,或反任何人或事,“法官没有任何主人,他们只对法律本身忠诚”。他并表示,“由于《白皮书》是官方文件,香港社会上广泛认为其内容中论及的爱国要求,带有亲中央政府及亲特区政府的意味,意指支持政府、与政府合作,及保护政府的利益,但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不应该亲任何人或事,或反任何人或事,他们应该公平和不偏不倚。”
这一种说法,没有全面理解白皮书的意思。香港要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和“一国”关系是怎样的?香港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权力是谁授予的?法官一定要理解清楚。这些权力都是来自“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的授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是香港宪制的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不是一个英联邦国家,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基本法第一条就写明了这一点。
法官怎么不是治港者?
作为香港的法官,首先就要尊重这个宪制,基本法的第二条,就说清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里面已经讲得非常透彻,香港法官所运用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全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基本法已经把港人治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公权罗列得一清二楚,运用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官,怎么不会是“港人治港”的治港者?如果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怎会对法官和法院作出这种授权?为什么法官可以审理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的案件,这是不是治港的表现?官员也要被法官审理,这当然是治港者,如果说不是,逻辑上很有问题。
白皮书阐述参与治理香港的运用权力的班子,基本上是基本法104条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法官和司法人员归入了“公务人员”的部分。香港七百万市民都看到歷史性的镜头,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1997年7月1日宣誓的时候,就是向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宣誓。这说明什么?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遵守国家的宪制,香港不再是英女王治下。如果香港的法官认识到1997年7月1日,是一条歷史界线,已经改朝换代,明白自己效忠的对象,就是爱国爱港了。因为九七年之前,他们一样在上任就职的时候,要宣誓效忠,效忠的对象是英女王。法官是否从来没有效忠的对象?显然不是。
至于无限引申说,白皮书令人以为法官是特区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当然是极大的误解。无论是中文本或者是英文本,白皮书都没有把法院和法官列入行政机关之内,不会造成任何的误解。
至于所谓法官“爱国爱港”就是要亲近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这可能是某些人的想法。但这不是白皮书的想法。白皮书里面也提到了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就保障了法官的判案,不受任何人干预,他们判案后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这些权力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详细列入基本法第四节司法机关的内容里面。所以不应该因为白皮书按照基本法的权力排列提到香港的法官是治港者,就说白皮书引起了误解,不必大谈什么“恐惧”和“警惕”。
法官必须依照法律判案。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安全、经济发展利益,特别是涉及中央政府所管辖的范围,涉及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案件,香港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官只需要知道了司法管辖权界线,按照法律进行判案,就已经体现了爱国爱港的精神。根本就不需要自己胡猜乱想怎样才可以讨好中央政府,怎样才亲近特区政府。外国来的法官,怎么能爱国爱港?道理也是一样的。
特区宪制基础须维护
白皮书强调“一国两制”,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原因是回归之后,有一些人对于“一国两制”宪制的权力,认识模糊,理解错了。最明显就是在法官的判词里,居然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条进行释法,处理内地父母所生儿童的居港权案件,居然採取否定态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文件,是外来文件,香港的法院不会採纳,香港只会採纳普通法。这样就不是“对法律忠诚”,因为他们只按照英国的普通法,绝对不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基本法的当然权力,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
爱国爱港并不是难以把握的尺度,最明显的一个标准,就是遵守基本法,弄通基本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文件的宪制地位。如果香港的法官,知道改朝换代了,不能单靠英国的普通法了,有些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释法,能够熟读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两者兼顾,就是一个“对法律忠诚”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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