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7月4日讯 记者陈达坚报道:中小型律师行创会会长陈曼琪批评陈方安生曲解基本法对普选的定义,罔顾法律事实基础,以三两字句混淆视听。她说,如港人误信陈方安生所言,香港将迎来黑暗的日子。
陈曼琪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特区权力是授权的权力,亦必然有监督权力,基本法本身就是国际标准,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12款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需要颁布基本法成立特区政府,第3条亦清楚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恢復对香港统治,而香港是直辖于中央政府。她说,陈方安生一系列削弱人大常委会宪制权力的言论,无异于无视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无视中英联合声明,罔顾歷史、法律和事实。
对于陈方安生指特首选举无需中央政府批准,陈曼琪直言,有关说法本质上无异于否定中英联合声明和国家宪法31条,亦否定了基本法。陈曼琪说,基本法写明中央对普选的宪制责任,而第45条规行政长官须经中央政府任命。她亦指出,是基本法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普选”二字,即普选是中央政府赋予,“香港回归祖国后只有比英国年代更宽,因为英国于1976年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引入香港时,对25(b)条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无理限制予以保留,因此并不适用于香港。”
陈曼琪又反驳陈方安生指,本港现时的民主发展较港英时代进步,基本法所赋予公民权利及普选,远较“国际标准”高。她强调,45条对行政长官选举的规定,包括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并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等,不仅有法律依据,更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绝非所谓的“无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