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6.22公投”製造的所谓民意挽救不了它注定失败的命运
凭心而论,港人对选举民主的追求具有正当性,部分选民对公民提名有期待,这本无可厚非。在法治的轨道上可以解决分歧,求得共识。但是,操纵议题、製造民意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以“佔中”的非法之举相要挟更不是民主,而是赤裸裸的勒索!任何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追求民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先哲孟德斯鸠告诫我们:“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边沁也告诉我们: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特区第一轮政改咨询结束后显示的现实民意是,尽管众多方案的内容诉求分歧各异,但主流民意在三个方面形成了普遍意见:一是市民对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十分强烈,愿意与中央和特区政府为实现该目标作出最大努力。二是香港是法治社会,政制发展须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进行,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凝聚共识。三是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不应由与中央对抗的人出任行政长官。特别是,主流民意认定公民提名非法,特区政府和中央不会接受,“佔中”更是乱港祸港的非法之举,香港社会不可接受。然“6.22公投”主事者藐视主流民意,一意孤行,狂热沉醉于自我酿造的虚假民意!但是,民意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民意有真假,民意有反覆,民意分主流和非主流,民意还可以被操纵。更何况民调也好,“电子公投”也罢,都不是“法定民意”,都无法在公权制度的设定上产生法律效力。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合法的、正当的民调统计充其量也只是施政的参考,不是施政的依据。更遑论这种非法的“6.22公投”!从“6.22公投”的结果来看,它仅仅只反映支持佔中人士和社运人士的意见,并不代表全体香港市民,更何况还有沉默的大多数的意见!
必须看到,在单一制国家内的一个地区,搞所谓民间电子公投来製造骑劫民意,本身就违背主权在民的真谛。在“一国两制”之下,民主需要在国家宪政法治和主权治理结构中来实践,企图超越法律、超越权限搞所谓公投,逻辑上、经验上就是一种谬误,因为用所谓公投製造的民意去对抗“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对抗中央的管治权力,对抗宪法基本法的权威,本身就是极端错误的。
必须指出,非法的“6.22公投”闹剧无法避免失败的宿命!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只能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轨道上进行,这是任何人都撼动不了的政治现实!基本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集中代表了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且不说其整个地区性民意诉求都不能与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对立和对抗,更不用说地区性民意中的部分非理性、非法的民意堪能与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对抗?“6.22公投”不可能得逞,注定要失败。它不具有任何正面价值,如果一定要说有价值,那也只是反面教材的价值,是白皮书中断言的“香港社会还有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这一重大歷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一个极好的註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