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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山寨公投”闹剧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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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邹平学指,“6.22公投”不可能得逞,注定要失败

  大公网6月24日讯 据中通社报道,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全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教授,就香港所谓“6.22公投”撰写了专文《彻头彻尾的非法闹剧──评所谓“6.22公投”》。邹平学教授的专文全文如下:

  彻头彻尾的非法闹剧

  ──评所谓“6.22公投”

  一、“6.22公投”的非法目的路人皆知

  2013年以来,在香港社会开始集中关注和理性讨论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案过程中,一种与主流社会极不和谐、极不理性的势力也在竭力干扰和破坏社会大众为普选目标凝聚共识所作的努力,这就是“佔领中环”运动。

  “佔中”出笼伊始,就打?“公民抗命”、商议式民主的旗号为“公民提名”来背书和站台,目的是“为有效抗衡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筛选”,实现所谓“真普选”。然而,让“佔中”支持者失望的是,经过五个月的政改咨询,包括政界、学界、法律界、商界、专业界等社会各界主流意见认为“公民提名”主张不符合基本法,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在多个场合申明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社会也直斥“佔中”违法,危害极大。“佔中”主事者不甘心公民提名主张无法进入合法之门,急火攻心中炮製出6月22日的电子公投,拿出三个均含“公民提名”的方案选项组织鼓动市民电子投票,然后以投票结果作为“准则”,扬言若日后特区政府提出和中央批准的普选方案不包含“公投”方案的元素,就要“佔中”。可见其“公投”是假,硬销非法产品、抢佔舆论高地、製造操弄所谓符合“国际标准”的特首普选方案的民意压力才是真。

  对“6.22公投”行动,特区政府公开声明,这类公投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力,政府不予承认。而社会各界也纷纷谴责这一既无公信力,也不讲道德,纯属非法的闹剧。

  二、“6.22公投”是欺世盗名、非法包装的“山寨公投”

  “6.22公投”行动打?公投的名义,但它不符合任何公投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这不仅是因为其目的非法,也是因为其行为无依据、权力无来源、主体无资格、议题越权限、程序无保障、胜负无标准,是“山寨公投”,充其量只是算民调或民间电子投票。

  公投,又称公决、全民公决、公民投票,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该国或地区内部重大问题。作为直接民主形式,它有严格内涵和特定政治法律意义,是一项在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的制度。概括来说,公投应当有国内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公投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举行,公投的成败标准、法律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公投的举行者或者主持者必须是一国的政府或者政府的专门部门,而不能是某个群体或个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国之内的一个地区,不仅公投的启动必须得到国家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公投的议题也必须限定在法律或者主权者授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构成越权,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从公投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来看,“6.22公投”的非法性昭然若揭。

  其一,香港特区是我国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虽然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基本法没有对公投作出任何安排,这次所谓“公投”也没有得到中央的授权许可,不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明显违反基本法。

  其二,它的议题设置是要把非法的“公民提名”诉求披上民意的外衣,以借船出海、借壳上市,达到向特区及中央政府施压的目的。但特首普选的制度安排已经由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所明定,且特区政改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在中央,此次“6.22公投”议题性质上已经超出了特区高度自治的权限范围,其内容和议题均属非法。

  其三,它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程序作保障。香港特区没有设定公投的权力,宪法和基本法也没有为特区公投做任何制度安排,特区本地立法也没有所谓的《公投法》。所以,此次所谓公投纯粹是主事者自设方案、自创投票选举模式、自设程序、自定解释依据、自定判断标准、自我解读结果,对投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何审核、如何避免通过手机 或电脑造成的重复多次投票全无明晰严格的操作规程,一时“搬龙门”,一时塞私货,不惜数次修改投票议题、随意增减判断标准、篡改统计方式,完全是自吹自擂、自娱自乐、自编自导的一套骗局把戏,掩耳盗铃、骑劫民意、绑架民意、操纵民意,其恶劣无甚于此!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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