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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限制“拉布”的根本途径

  上週香港立法会又发生“流会”。所谓“流会”,就是立法会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根据香港基本法第75条的规定,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要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如点算人数时,议事厅里不足35名议员,就要“流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7(2)条说,“如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立法会主席提及此事,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佈休会待续。”所谓休会待续是文雅的表述,用香港媒体的俗话,就是“流会”。

  大家可能有疑问,为何议员如此不负责任,连开会都不来,还算什么议员?连普通职员都不如。连带也拖累了立法会,人们也会质疑,如此浪费公帑,如此不勤政,还算什么议会。

  巧用“规则”避免浪费公帑

  诸君且慢,假如你出席会议,目的只是计算1+1=2,要重复一千次、一万次;或者数1到100,要重复一千次、一万次;或者念英文字母A到Z,要重复一千次、一万次。除非这是医生对失眠者的治疗方案,除非是失眠者,否则谁也不会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离场虽然不好,可能却是一种选项。

  上週立法会议事时,立法会正在“拉布”,处理的正是类似1+1=2、由1数到100、从A唸到Z的琐屑无聊的事项,就是有“拉布”议员对财政预算案提出一千多项修订,最后要被否决。既然毫无疑义,香港的立法会议员都是大忙人,大部分又是兼职从事议员职务,就会离开议事厅,忙于处理自己的事了。结果提出海量修正案“拉布”的议员,就要求立法会主席点票,由于不够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就要宣佈“流会”。

  其实,这是很容易处理的事,由于香港基本法第72条授予立法会主席主持会议和决定议程的职权,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91条又授予立法会主席同意是否暂停某条议事规则的目的或效力的议案,这样在“拉布”议员提出点人数的时候,反“拉布”的议员也可以提出在“拉布”期间暂停议事规则第17(2)条、等到表决时再恢復清点法定人数的动议,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避免浪费公帑,不但于规则有据,而且也会为市民所欢迎。

  如立法会主席认为此举的动作太大,希望小一点,也可以对议事规则第17(2)条进行解释,明确条文中的“有人”是指与“拉布”没有利害关系的议员,这样也可以避免“拉布”的议员,一方面要求其他议员接受“拉布”的疲劳轰炸,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点人数促成“流会”。这个举动,笔者相信也会被大多数议员和市民所认同,不会认为立法会主席滥用权力。如果“拉布”议员的朋友们,要拔刀相助,为虎作伥,也要三思,以免失去在选民中的形象。

  也许有人质疑,凡此建议,都是对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不尊重,要求点人数的“拉布”议员反而非常尊重该法定人数,是议员中的表率。如果把话说到这个份上,笔者也要搬出香港基本法第74条,该条明确立法会议员不得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

  从文意解释来看,议员不得提出有关法案,也就不得提出该等法案的修正案,或再修正案,否则就可以化整为零,推翻原案。从歷史解释的角度看,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维持行政主导,但立法局从总督的立法谘询机关变为独立的立法机关,就要从提案权和分组表决机制加以制约,所以才有上述有关法案的专属提案权和修正案权的规定。从系统解释的角度看,议员对政治体制的法案没有提案权和修正案权,同理,对财政预算案也如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基本法是要建立“一国两制”下的新的行政主导体制,就要适当削弱立法会的权力,限制立法会的某些提案权和修正案权,是完全必要的。

  “规则”牴触基本法该早改

  採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通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对香港基本法第74条却不同,即使採用不同的解释方法,结论还是基本相同的。然而,《立法会议事规则》在贯彻落实基本法第74条方面出现了极大的偏差,有不少规则牴触了香港基本法,成为近年来“拉布”的依据。早在1998年,当时的律政专员也已经指出了,但却没有引起立法会法律顾问的重视。由于有关的议事规则牴触了基本法,出现了财政预算案的修正案“拉布”以及辩论的“拉布”和表决的“拉布”,其源头是修正案的“拉布”。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及细表,现在应当是到瞭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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