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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提名权只属提委会

  大公网5月5日讯(记者 吴维思)特区政府在首轮政改咨询中收到了13万份意见书,尽管内容仍须花大力气加以整理,但实现普选要“依法有据”已成为香港社会主流共识。只是反对派为求政治利益,一直坚持违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甚至以法律学者戴耀廷提出的“佔领中环”违法行动相威胁。事实上,包括律政司及一众本港和内地法律界权威人士,以至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的专业意见均指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削弱及架空提名委员会的权力,与基本法的条文相抵触,强调提名委员会有提名行政长官普选候选人的唯一提名权,期望各界在法律框架下有商有量,缩窄分歧。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认为,“公民提名”削弱及架空了提委会的权力,不符合基本法;若“公民提名”被採纳,会成为一个不良的先例,只要收集到部分人的意见就可以去挑战政府的决定和宪制原则,这可能会产生深远的政治问题。至于部分学者提出的“公民推荐”方案,梁爱诗认为,候选人争取普通市民支持无可厚非,但“公民推荐”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她解释,香港採用代议政制,提名委员会本来已经是选民的代表,若再加上“公民推荐”则会造成程序上的重复,等同于预先做一次选举。

  提委会权力绝不能削弱架空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指出,基本法清楚写明提名委员会提名,不是成员提名,也不是提委会以外的人或渠道去提名,而且权力是由基本法授予提委会,就不会授予其他的组织或渠道,因此“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不符合基本法。至于在提名程序中加入“公民推荐”是否可行,谭惠珠明确指出,无论任何程序,都不可以削弱、架空或绕过提委会提名权;任何人或团体都可推荐任何人参选,但推荐不会成为法定程序。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明确指出,提委会是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确定的唯一的提名机构;“公民提名”、“公民推荐”、“政党提名”、“政党推荐”等名目的要求,明显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倘若执意坚持,只能被视为是打茈蔷D的旗号,鼓动民众同法律相对立。”饶戈平表示,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中央,而行政长官候选人要达到“爱国爱港”的政治标准,必须满足“拥护香港回归祖国、拥护并遵守基本法”的法律要求。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大律师莫树联表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不合宪。他强调,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名的责任和酌情权都在提名委员会,提委会必须亲自承担及行使这一责任和酌情权;提委会不能避开提名责任,亦不可能让提名的酌情权受到束缚。他又指出,其他机构包括立法会,不可另外立例,将提委会有关酌情权全部或部分取走,令提委会名存实亡,否则或面临司法覆核。

  提委会拥实权非“橡皮图章”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政改意见书,开宗明义否定“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公会指出,基本法第45条明确排除一个由全体选民或每一个登记选民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亦应具有自主性,不应受法例强制提名符合经“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的人士。对于现时坊间提出以“公民推荐”方式推荐人选让提委会确认,公会认为,“公民推荐”并无法律定义,但如果以任何方式强制提委会必须提名某个候选人,或以“橡皮图章”形式确认候选人,都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

  律师会昨日发表的政改意见书亦义正辞严指出,政改首要原则是任何方案都必须符合基本法,提委会作为一个有宪制基础的组织,拥有提名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的实质提名权,而非名义上的权力,“任何削弱或取代提名委员会的宪制角色的方案,例如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并不符合基本法,即是违法。”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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