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改谘询中,特首候选人是否有“爱国爱港”义务成为一项重要争议。中央与建制派认为这是一项天经地义的法律义务,是特首候选人的基本条件,而“泛民”则认为这项义务在基本法中无明确规定,属于抽象性、裁量性的政治标准,不是法律标准,易引发“筛选”效果和政治歧视。争议背后隐藏?“泛民”对中央两项实质性权力的担忧:第一,基于间接控制的提委会“实质提名权”排除有“不爱国爱港”嫌疑的“泛民”代表;第二,基于“尾门”处的实质任命权以同样理由排除“泛民”代表的当选。
从操作性上讲,“爱国爱港”在提名与任命阶段是否可以作为单独成立的判断条件,存在很大的模糊与争议空间。尽管中央一再强调其权力的实质性,但如果仅仅基于“言论”上的“不爱港爱国”,而缺乏有力的“行为”证据,则很难做出有法律基础和说服力的决定。
实际上,基本法框架下的“爱国爱港”具有制度安排上的特殊性,尽管在总体上构成一种公民义务,但存在“居民公民”的双轨区分,也存在“爱国爱港”的双轨区分,而且由于“高度自治”的权力过度下放,导致对日常公民义务(纳税服兵役)的过度豁免,同时在国籍法上又缺乏“入籍宣誓”之类的程式安排,导致一种政治认同上的严重疏离感。如何重建港人的“爱国爱港”义务观及公民德性,是中国宪法与基本法共同面临的严峻课题。
爱国爱港非专指特首
目前的讨论似乎将“爱国爱港”仅仅作为特首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并非如此,这是一项遍及香港居民的公民义务。“泛民”指称“爱国爱港”缺乏基本法明文规定,这不符合基本法。我们需要回到基本法,准确判断“爱国爱港”义务的法律基础。
“爱国”与“爱港”在基本法上是可以适度分离的法律义务。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对其“政治公民”(永久性居民,有选举权)採用了“居民”概念,其第三章标题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世界宪法通例一般采“公民”概念,中国宪法亦采此例。根据基本法第24条之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有两类,一类具有中国籍,一类不具有中国籍,二者之间在政治权利上存在差异,比如不具有中国籍者在出任政府公职上受到一定限制。第104条规定,特区主要官员就职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第43条第2款规定,特首应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这样,基本法建构了一种多层次、阶梯化的“爱国爱港”义务:第一层,特首的“爱国爱港”义务最严密,最完整,这也是特首普选谘询中“爱国爱港”标准争议的法律来源;第二层,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作为“居民”必须基于基本法“爱港”,而作为“中国公民”则必须基于中国宪法而“爱国”;第三层,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公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为“居民”必须基于基本法“爱港”,基于自身国籍而各爱其国,不必爱中国。
实际上,对于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其“爱国爱港”义务的法律基础不限于基本法,而是受到以中国宪法为最高规范的法律体系的综合调整:第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宪法上的爱国义务,这明确规定于宪法第54条,调整对象是所有中国公民,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个人身份与中国宪法确立政治契约关系,基本法无法豁免其爱国义务,而基本法“23条立法”之争在法律性质上就是如何将宪法第54条连接入基本法体系从而实现爱国义务制度化的问题;第二,基本法本身的界定,这又包含两层,一是基本法第42条关于“居民”守法义务的规定,二是附件三所载《国籍法》关于入籍条件与义务的规定,但中国国籍法存在某些缺陷,只是作为行政管理的技术性条例,没有纳入“入籍宣誓”安排。
由此观之,香港居民根据其具体的身份要素组合,承受?强度与形式不一的“爱国爱港”义务,其中作为联繫中央与特区的唯一“制度枢纽”,特首的“爱国爱港”义务在强度上最高。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尽管特首在事后都有程式化的就职宣誓,但在参选时也适宜将“爱国爱港”作为必要的政治承诺公之于众,既满足法律对候选人的认同性要求,也满足选民对候选人的立场认知。需要补充的是,“爱国爱港”不包含“爱党”,这是严格的法律义务,而党员的“爱党”义务是另外的政治范畴。
宣誓仪式与政治认同
“居民”与“公民”一字之差,但法律内涵迥异。“居民”主要是一个税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侧重对较长期居留人口的税务和治安管理,相对忽视其宪法与政治内涵,但“公民”是严格的宪法学概念,侧重突显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契约关系,尤其是“公民义务”面向。
西方国家至今保留著各种形式的“入籍宣誓”,甚至引发了违宪诉讼,如近期加拿大安大略省有永久性居民提起的“入籍誓词违宪”之诉,指称其中“效忠英王”的部分违宪,侵犯基本权利。但是,入籍宣誓及其誓词内容在西方受到保守派的强烈捍卫以及国家宪法的明确保护。宣誓仪式不仅仅是一种程式化的游戏,而是“公民宗教”的入教仪式。从卢梭到贝拉,公民宗教一直充当?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宣誓过程就是让新入籍者“走入”此种背景,激发一种超理性的政治认同。公民宗教被认为是比过薄的宪法爱国主义更为厚重的认同哲学,但又不是压制性的国教,以致于大陆新儒家陈明先生明确提出要把儒家打造为中国的公民宗教。
有人会提出疑问:入籍誓词仅仅针对新入籍者,那么对那些出生即为公民的人呢?从程式上看,“出生型”公民通常无需像新入籍者一样进行严格宣誓,但不等于其没有爱国义务或不接受认同教育,理由在于:第一,“出生型”公民通常会进入日常化的公民教育体系,这一过程被推定可以完成政治认同的教育和建构;第二,新入籍者通常有著前一种政治认同,宣誓过程作为一种转换程式尤为必要。
由此反观港人的“爱国爱港”义务观,特别是特首普选谘询中引发的重要争议,表明政治认同难题依然存在。短期内,舆论聚焦的是特首的“爱国爱港”义务,但这不过是一项普遍公民义务和一种长期公民教育过程的聚焦与缩影。
长远须加强国民意识
长远来看,对于港人爱国观的健康塑造,在政策上可採路径包括:第一,修改《国籍法》,加入明确的“入籍誓词”,完成对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入籍”教育,弥补既往入籍程式的仪式性与意义缺失;第二,加强以中文为主的歷史与文化教育,在常规教育体系中增加相应课程和考试要求,兴办民间书院,建立港人对中国文明传统及其歷史的完整认知,避免“殖民地文化+粤语汉音”式的文化偏狭;第三,反思“高度自治”概念下对公民日常性义务的过度豁免及其负面影响,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港人服兵役及更多参与内地事务,重建港人与国家之间日常化的政治法律联繫;第四,通过港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结构与代表性上进一步的基层化和广泛化,以代表性和参与性提升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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