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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钊:对政改应多沟通务实讨论

  特区政府正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咨询,为推进香港实现普选迈出重要一步,中总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期望社会各界能“求同存异”,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理性讨论,多些沟通,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方案,为香港民主政制发展携手努力。

  本会认为,在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的办法上,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也提到政改不能漫无边际,一定需要有一个基础和框架。因此就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课题上,本会认为必须坚守四个原则:(一)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二)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三)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四)必须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特首不能与中央对抗

  特区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除了对特区负责外,亦须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一国两制”下有?特殊的宪制地位。行政长官经选举产生后,仍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为行政长官,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行政长官的最后任命,需要由中央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予以任命。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如果坚持与中央对抗,理所当然不能被任命为行政长官,这是十分浅显的道理。政制发展从来都是十分具争议性,各方不容易达成共识,2008年政制发展就出现过原地踏步,大家应以此为鉴;政制改革须走“五步曲”,任何一步曲都不容易走,我们应珍惜选民选举行政长官的机会,不应剥夺市民的投票权利。

  本会认为《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普选模式,必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由市民以普选方式选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是削弱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我们对此表示认同,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以体现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除了指出两个选举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亦提出两个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

  特首候选人不宜过多

  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实有赖社会各阶层和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要妥善处理及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政治体制的安排须达致均衡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元素。因此,本会认为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基本上可参考现行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框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订明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须“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特区政府的咨询报告亦提出在考虑有关课题时,必须同时兼顾候选人有否足够的认受性、公平参与机会、选举有竞争性等问题。本会认为,现阶段普选行政长官应着眼于选民的一人一票投票权,如果过分着眼于某些人能否成为候选人,极有可能成为达致共识的障碍。2007年特区政府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进行咨询时,所得到的结果应可作为参考,具体而言,我们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2至3名为宜。

  总括而言,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全体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香港是法治之都,只要一切依法办事,多些沟通,互相体谅,就有机会找到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本会深信,绝大部分香港市民均希望以和平务实态度,在“一国两制”和坚守法治的核心价值上,共同就政改和普选议题进行理性讨论,为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凝聚共识,最终达致一个获社会广泛接受的政改方案。

作者为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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