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维思报道】1997年回归祖国,香港揭开了历史新篇章,香港的民主进程亦由此铺开。从1990年《基本法》颁布起始,中央早已对香港实现普选作出了庄严的法律承诺,并在回归后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稳步推进。2004年,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解释,确立政改五部曲;2007年,更明确了普选时间表。事实证明,中央政府真心支持香港依法落实普选的立场和诚意是毋庸置疑的。
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长期实行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体制。1984年,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郑重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开启了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的历史进程。
《基本法》奠定普选基础
必须强调的是,在香港实行普选是中央政府首先提出并在《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普选问题。《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历时5年,负责起草《基本法》的委员会,成员包括香港和内地人士,而在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员则全属香港人士,征求香港市民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基本法》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正式通过,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的法定目标。中央对香港实现普选,作出了庄重的法律承诺。
回归后,中央采取务实措施,稳步推进香港民主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将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由“三部曲”确定为“五部曲”,即进行“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三项法律程序前,还需要两项程序,即“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明确了香港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主循序渐进向前发展迈向普选的法律路径更加明晰。
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明确了普选的时间表。
人大决定显决心诚意
2004年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两次决定,确保了香港政制发展在《基本法》轨道上进行,维护了香港大局稳定,创造了必要条件。若进展顺利,香港回归20年时便能实现《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这是香港社会能够达成共识的最快安排,充分显示中央在香港发展民主的决心和诚意。
历史已说明,香港政制要行前一步,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反对派,必须达成共识,05年政改方案便是因反对派议员把自己放在道德高地,以捆绑式投票而惨遭否决,令香港的政制改革停顿不前。2010年政改讨论也曾经陷入僵局,后来之所以峰回路转获得支持,亦是有赖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反对派议员,互相尊重和妥协的结果。由于中央的巨大诚意和支持,香港落实普选已成水到渠成之势,但反对派现时企图偏离《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欲“另搞一套”,鼓吹“公民提名”云云,无疑是为普选的实现增添阻碍,与广大市民要求尽快实现普选唱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