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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候选人提委会话事 须符《基本法》和人大决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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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咨询文件强调,《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本报记者林少权摄

  【本报记者 张绮婷】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中,以较大篇幅讲述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当中包括7个重点议题如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等。政府一直强调以开放态度进行咨询,但文件中强调,《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长官选举办法7个重点议题分别是: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与本地立法的衔接,以及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

  4界别组成是基本要素

  就社会关心的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文件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07年的《决定》进一步订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而这个“参照”既有约束力,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文件解释,就是既要保持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规模上继续进行讨论,有适当的调整空间。至于界别组成、提名委员会人数,甚至外间提出应把所有民选区议员加入提名委员会中,均开放予社会讨论。

  另一个社会关注点: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文件中列出坊间的各种意见,包括“公民提名”、“公民推荐”、“政党提名”等等,但文件中重申任何意见均需符合两项重要元素。第一,《基本法》45条表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45条的规定。第二,《基本法》45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07年的《决定》亦说明了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即是“机构提名”或“整体提名”,并非由个别提名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产生。

  包括候选人数投票安排

  对于候选人数目,07年《决定》订明提名委员会须“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政府认为,人数多寡应决定于候选人是否有足够的认受性、是否能让有意参选的人有公平的参与机会,以及是否确保选举是有竞争性。文件提出在07年政府进行咨询时,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2至4名为宜;但亦有提出人数可以为5名,甚至不设限制。

  而就投票安排,现行机制是行政长官人选由120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在选举中取得超过600张支持票,才能成功当选。如2017年选举以普选形式进行,选民基础将扩大至香港全体合资格选民,就必须考虑是否只举行一轮选举,即以得票最多者当选,毋须要求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有效票;或是否规定候选人须取得超过半数有效票方可当选。文件中又提出是否考虑其他投票制度,如按选择次序淘汰制或排序复选制,供市民参考。

  文件中亦主动提到有关中央“守尾门”的问题,指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产生后,仍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为行政长官,“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中央依法任命行政长官“并不是形式上的任命,是实质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也有权不任命”。不过,现行《条例》并没有任何条款处理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中央任命的重选安排。因此,社会须考虑是否修改现行《条例》加入在这种情况发生后的重选安排。

  考虑是否加入重选安排

  文件内又指出,对于社会上有意见要求现届政府同时处理2016和2017年两套产生办法及2020年立法会选举安排,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07年的《决定》,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先决条件。故此,现届政府只聚焦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恰当及务实”的做法。立法会普选办法将会由2017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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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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