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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名"是实现"集体意志" 保不滥用选举机制

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其中关键一项是要遵循“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基本法规定。无论如何,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由提委会“机构提名”,这是体现提委会集体意志的唯一保障,也是确保选举机制不会被滥用的关键。

  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其中关键一项是要遵循“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来港时对此也作出了深入阐述,并指出“民主程序”需符合的三个条件,包括需体现“集体意志”。那么,何谓集体意志?提名委员会以机构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能否实现提委会的集体意志?

  李飞当时在与特区高级官员会面指出,怎么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民主程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提名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参与提名时具有同等的权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三是提名结果必须反映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

  他并认为,符合这三项要求的“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过去香港社会已经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有建议“民主程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由若干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二是在获得推荐的人选中以适当方式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这方面需要香港社会深入加以讨论,凝聚共识。

  从字面上理解,集体意志显然是指大多数人的意志,不可能是指小部分人的意志,也不是指个人的意志。

  为什么提名委员会一定要体现集体意志?首先,从政治常识来讲,如果一个关键的民意机构无法获得起码的意见统一的话,又如何能推动实质政策进展?以特区立法会为例,试想如果无法获得过半数或逾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议案怎么可能通过?通过议案这一事实本身,正是立法会这一机构集体意志的体现。同样的道理,作为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机构,提名委员会必须在内部获得共识,不论这个共识是以何种民主方式得出,方能体现机构的相对一致意见。

  其次,落实普选的两大宪制性文件都作出了清楚的程序规定。基本法四十五条写明:“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作出了相关的要求。这些规定强调的是,行政长官在一人一票普选程序之前,必须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这是一个不可逾过的宪制性规定,它不可能是由所谓的“公民提名”来实现,只有提委会这唯一路途。

  因此,提名委员会以“民主程序”去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实现这些规定,只能是“机构提名”,不可能是小部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少数人提名”,更不可能是“个人联名提名”。

  事实上,今年三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对此已作出了精闢解释。他指出,“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现行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这里就没有‘民主程序’的规定。因为选举委员会是委员个人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时特首候选人”。

  确保选举机制不被滥用

  或许有人会问,如何才能证明提名委员会的“最终提名结果”是体现了“集体意志”?如果按“意志”这一词语的理解,一个人只有一个意志,是否意味着,提名委员会只有一个意志、最终只会提名一名候选人?

  以上问题实际上是道出了“民主程序”的关键,也是此次政改咨询重要的咨询问题。如果各界认为,可以通过一种形式去确定提名委员会的意志,那就可以消除这些疑问。例如,获得足够提名的“参选人”进入到提名委员会内部选举时,只要任何人获得逾半数委员支持就可以成为“候选人”,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提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无论如何,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由提委会“机构提名”,这是体现提委会集体意志的唯一保障,也是确保选举机制不会被滥用的关键。

  作者 汪醮 为时事评论员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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