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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赤琰:司法与行政需兼顾并治

如果把司法与行政完全对立起来看问题,确是会出现观点与角度南辕北辙,也无可能有司法与行政兼顾并治。但司法可维持政治中立而不受行政影响,不等于司法可以完全自外于行政权而不考虑其判决的结果会不会陷行政部门于困境。一旦行政权可轻易被动摇,其权力崩溃的骨牌效应,便会直接摧毁掉立法与司法两个权力基础。试问,若果终审法院拥有不可被推翻的判决权,香港岂非变成主权实体的特区?

  如果把司法与行政完全对立起来看问题,确是会出现观点与角度南辕北辙,也无可能有司法与行政兼顾并治。但司法可维持政治中立而不受行政影响,不等于司法可以完全自外于行政权而不考虑其判决的结果会不会陷行政部门于困境。一旦行政权可轻易被动摇,其权力崩溃的骨牌效应,便会直接摧毁掉立法与司法两个权力基础。试问,若果终审法院拥有不可被推翻的判决权,香港岂非变成主权实体的特区?

  曾担任终院首席法官十三年的李国能近日以退休了的身份,首次在一个公开的场合作出公开评论,指人大释法推翻终院的裁决,对本港的司法独立会造成负面影响。据知在李任内曾有过三次人大释法,第一次发生在1999年,即回归后两年便在吴嘉玲的居港权案经终院判决政府败诉,这后果将会导致多达160万港人在内地婚生的儿女可来港合法居留。司法关心的是人的权利问题,而行政部门关心的是如何能应付人口急增高达四分之一强的问题。当然,行政也关心激增人口如处理不当,整体生活素质将受拖累,其实这也是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可见,司法与行政彼此想法如此南辕北辙,他们在判决前又全无沟通,最后惟有请人大释法。处此情况下,与其说是行政部门请人大释法不当,不如说司法部门完全不考虑160万人居港权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是严重不当!本文在此作出这么判断,作为司法界专业人士,肯定会大不以为然,甚至会说这判断是司法无知!

  司法行政是统一整体非对立个体

  如果把司法与行政完全对立起来看问题,确是会出现观点与角度南辕北辙,不是你错便是我错,无可能有司法与行政兼顾并治。果真如此,全世界的政府不但不会因为三权分立而取得三权平衡共治(check & balance),让政府有效管治,也不能兼顾到权力与法治相得益彰的考量。

  正是因为执有行政权者要处理许多实务,要面对许多利益矛盾,要公平处理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等等极易纷扰的问题,不像立法和司法两个部门,他们不必面对行政实务,他们手上握有的司法权与立法权也相对少惹上麻烦,只有行政权才最是惹人挑战与反对。但是一旦行政权可轻易被动摇,其权力崩溃的骨牌效应,便会直接摧毁掉立法与司法两个权力基础。

  就是出于首要保障行政权的基础,所以在政治制度的建构上,才会出现英国国会集行政与立法于一院内,由行政(内阁)主导立法。执政的内阁通过其在国会内拥有多数议员的立法优势,反对党及其议员便难有反制机会, 是故英国国会(Parliament)有权力至高无上之称,正是因为英国政制建构为行政部门提供了主导立法,而司法部门因为没有成文宪法可供释宪,连通过释宪去制衡行政部门的机会也欠奉,司法权也就落后于行政权了。

  司法顾全政治考虑例子不胜枚举

  美国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总统这个行政权因为在其任内可提名委任法官,这个提名机会便让总统伺机提名政治理念与自己亲近者入局,在立法院审查这一关又可通过自己同党的议员把关,提名失败的极罕见。最后一旦有官司要审时,总统更可通过其阁员总检察长(A.G.)去组成裁判庭或宪法法庭,在备用的众法官中,检察长肯定会委任“自己人”入庭当审判法官。这情形正如戈尔与小布什为了佛罗里达州打官司一样,小布什的弟弟在佛州当州长,佛州将多至三十万的选民资格取消,令戈尔在该州的选票输给小布什,戈尔在该州法庭败诉,上诉到最高法院,小布什的总检察长成立一个九人的法庭,其中五人是过去共和党总统委任当法官的。审判结果戈尔以四对五再败诉。

  由上所述,可知司法有一套独立运作的程序而不受行政干预,不等于司法可维持政治中立而不受行政影响,即完全自外于行政权而不考虑其判决的结果会不会陷行政部门于困境。这种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在现实政治中,无可能运作。有关司法要顾全政治考虑的著名例子,多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的纽伦堡大审判,与东京大审判。国际法庭被人诟病的是为了战后的反共政治需要,而匆匆放生不少战犯。东京只问吊十四名战犯,其他都草草结束,让他们逍遥法外,目的就是要他们投入美国为首的反共大联盟,战后不到十年,日本当政者不少就是从东京大审判放生出来的。当时国民政府明知美国对侵华战犯有政治私心,还曾极力要求引渡战犯到华来自己审判,但美方却以有利益冲突会导致不公平审讯为由,拒绝中国不少要求。由此可见,司法偏离了政治利益的考量,所谓司法正义就变得很吊诡了!

  人大常委会有权推翻终院判决

  由上讨论,也就可明了所谓香港特区行政部门就吴嘉玲案在终审法院判决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是出于160万人这么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的重大问题,终审法院竟然完全不考虑行政的处境,事发后,还不满人大释法推翻自己的判决,甚至还有人因此忿忿不满,扯上司法独立受损的说法,并曾考虑集体辞职以表抗议云云。这种心态与言论,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孤立,才至于完全和行政脱节。更糟的是香港主权在中国,只有中国才有最高的法律权利,由代表国家执行主权权利的人大常委会去释解《基本法》,不但《基本法》有条文写明,有损法治又从何说起!反之,如果只有终审法院拥有不可被推翻的判决权,香港岂非变成主权实体的特区了吗?不错,中央可授权予特区,但授权后不等于就不能过问,尤其是涉及香港“安定与繁荣”的突发事件。作为代表中央负责管治特区的特首,他得不到司法尊重之余,能不请人大出面释法吗?否则他便是失职!

  今后要避免终审法院判决被推翻,最好还是回到国际惯例,司法与行政要沟通办事,就不会出乱子了!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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