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耀廷鼓吹“佔领中环”不惜鼓动青少年参与破坏法治的行动。
“佔中”存三大盲点
本文作者曾就“佔中”的“真普选”作出评论,指出“佔中”的做法有三个“盲点”:
第一个盲点是看不到香港的政改程序。依照《基本法》必须先在立法会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政改方案,交由特区行政首长考虑认同后,最后一关才交由人大常委去处理;可是“佔中”看不到要先在立法会定案,倒果为因绕过立会与行政两关直达人大常委。除非人大常委不遵守《基本法》,否则要人大常委违法行事,不可能!
第二个盲点是“佔中”以“公民抗命”为名,但抗命本身不能因为自己的诉求而妨碍他人的利益。中环如此金融与商业中心重中之重,忙中之忙的一个地方,“佔中”看不到这点,是盲点;
第三个盲点是“佔中”自以为自己搞“公民抗命”参与者都签下“誓章”,可以万事大吉。他们一面自称是正义之举,一面又发动市民加入,最后又如何能防止另有目的之人或团体搭其“顺风车”?此盲点也。
再说何谓“真普选”?“佔中”的方案仍在敲定中,到底方案如何定稿?仍是未知之数。可是在未有定案前却一再强调他们定出来的方案才属“真普选”,才符合人权法。言下之意,其他团体、个人,以及立法会所定出来的方案,隻要和“佔中”方案不?合,便非人权了。何况全世界二百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他们的选举制度完全不划一,就算是自命为民主先进国的欧美,他们的选举制度也不划一,而且国会或行政首长选举也都实行“双轨制”、即普选与功能选的“两条腿”跑路?联合国又何曾置喙?“佔中”三子,做了那么多部署“佔中”的事,说了那么多人权与选举的话,为何就是无视于这些遍及全球无法统一的选举制度?
乱提建议误导公众
不料“真普选”一事未了,接?“佔中”又提出了另一个更新“公民抗命”应有的做法。即在他们的商讨日提出了有必要去要求人大修改《基本法》。比起“真普选”的诉求,修改《基本法》的盲点更严重。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基本法》的修改有其一定的修宪程序。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由这条文可见,《基本法》的法源来自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要想修改《基本法》,权不在立法会,而是在人大。而中国人大的修宪有其一定的程序,不是靠个人或团体说改就改。
当然,作为香港的个人或团体,以及政党,他们对《基本法》有什么想加以修改的,自可提出他们的意见,但一旦进入修宪程序,则是要广泛咨询,提议或撰写草案,再提呈人大讨论通过。因为宪法属国家大法,是法律之源,不但要从多元利益的角度去考量,更要从深度去考虑其长远的好坏影响,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将立宪工作很严肃与严谨去处理。个人或团体在立宪的角色是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宪法条文制定下来后,有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也可循宪法程序规定下来的方法寻求再修宪,再没结果,也可进行反对,在人权法容许范围内去反对,一旦超出人权法容许的法律权利,例如採用暴力行动去争取修宪,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般国际上经常看到的现象。
修宪是假对抗是真
可是照一般研究“公民抗命”的学术见解,都会指出像修宪这么繁复的工作,而且其程序又非一般负责行政的政府独自能满足其诉求,而是要动用国家立法机关去做这个“大手术”。因此“公民抗命”不会去採取那么大而繁复的修宪诉求,因为“公民抗命”会採用违法行动去争取其诉求,而“公民抗命”一般都是为争取具体而易于界定的利益行事,像修宪那么繁复的公共议题,要取得全民一緻行动去参与抗命,无异是“海底捞针”。用修宪来向人大抗命,以修宪程序去看,更是不知所谓!
在此,要向“佔中”作出一点建议,当发动“公民抗命”那么叫人犯法的事,最好不要隻谈抗命有什么大公大义,更不能避而不谈的是向大家讲解所提的诉求,其可行性如何?像普选那样的诉求,一旦谈其诉求的“可行性”时,便可知道不在立法会先启动立法方案,根本就有“可行性”的疑问了。修宪也然,一谈到其“可行性”时,便会知道何从下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