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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选民联署提名特首不可行

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凡是不符合该原则的安排,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只会混淆视听,妨碍香港的民主进程。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凡是不符合该原则的安排,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只会混淆视听,妨碍香港的民主进程。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对行政长官的提名,最近香港的反对派又热衷于炒作由选民联署,声称由百分之一到二的选民联署就可提名一位候选人,并称这样才算“真民主”,才是“真普选”。有人还认为这样做并不违反基本法。但如果问为何这样才是“真普选”、“真民主”,才符合基本法,他们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基本法无联署提名依据

  笔者认为,通过选民联署提名行政长官是不可行的,也有违基本法的安排,理由是:

  一、基本法第45条第2项明确了“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凡是不符合该原则的安排,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只会混淆视听,妨碍香港的民主进程。

  二、在基本法中找不到选民联署的任何依据。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行政长官的提名制度,是香港特区普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香港特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提出时必须要有基本法的依据,但这个依据在基本法中是看不到的。既然子虚乌有,就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就不要提出,提出了也将被视为抵触香港基本法而作废。

  三、世界上的主权学说大致有四种:英国主张议会主权说,法国主张国民主权说,德国主张国家主权说,美国主张联邦和各州共享主权说。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基本法第12条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序言又明确提到“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可见在主权问题上,香港特区适用的是国家主权说,不适用国民主权说。在香港特区的中国国民不可能行使国家主权,也没有创制权。在宪法理论上,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外订立另外一套行政长官提名机制,其前提必须是实行国民主权说,才能进行创制,否则就是不可能的。

  外籍居民获提名权荒谬

  四、众所周知,根据基本法第26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区享有选举权的主体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像在世界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是本国公民(国民)。在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国民)如果不是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也不享有选举权。相反,外国公民(国民)如果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就享有选举权。这也是香港特区不能主张国民主权说的一个理由。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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