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一步说,即使香港可以採用国民主权说,像法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该条第2款又明确限制“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这也是任何单一制国家共同接受的准则。虽然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但任何局部地区的人民是不可能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
如何才能实现反对派“不违反”基本法的所谓“真普选”、“真民主”的主张呢?方法不是没有,但很离谱:一是修改基本法,添加选民联署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规定,但这样有悖宪法原理的修订,能得到全国人大通过的机会十分渺茫。二是像“佔中”发起人主张的那样,要以瘫痪中环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的手段。以“原子弹”的威力,废除任何涉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宪法秩序,迫使中央政府让步,接受他们所谓的“真普选”、“真民主”的方案。这个机会恐怕等于零。
在此,笔者要引用德国宪法第20条的规定来说明一下。该条的标题是“政治和社会结构,保卫宪法秩序”,该条第(4)项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不可能採取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对企图废除宪法秩序的任何人或人们进行反抗。”笔者注意到,全港18个区议会及若干社会团体已自发地对“佔中”进行抵制。因为他们知道“佔中”发起人号召不明真相的群众,废除基本法明确安排的宪法秩序。在说理说不通的情况下,只能挺身而出,加以阻止,迫不得已,作出反抗。
立会应对“佔中”提谴责案
在与企图废除宪法秩序的“佔中”运动进行反抗的过程中,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目前立法会正休会。在復会后,笔者建议该会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6)项的规定,就这一涉及香港广大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认定所谓“佔中”的“公民抗命”是否企图改变或废除香港的“一国两制”和宪法秩序,并通过谴责案。
由于“佔中”尚未得到遏止,香港社会处在分化和对抗之中,此必将影响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当务之急,是让香港社会和广大市民认识到,“一国两制”就是最大的公义,宪法秩序就是最高的公义,违之者、废之者,则全港市民共讨之。该国是不能不先定,以便聚焦推动行政长官的普选进程。
作者:宋小庄 为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