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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联署提名特首不可行 外籍居民获提名权荒谬

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对行政长官的提名,最近香港的反对派又热衷于炒作由选民联署,声称由百分之一到二的选民联署就可提名一位候选人,并称这样才算“真民主”,才是“真普选”。

  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凡是不符合该原则的安排,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只会混淆视听,妨碍香港的民主进程。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对行政长官的提名,最近香港的反对派又热衷于炒作由选民联署,声称由百分之一到二的选民联署就可提名一位候选人,并称这样才算“真民主”,才是“真普选”。有人还认为这样做并不违反基本法。但如果问为何这样才是“真普选”、“真民主”,才符合基本法,他们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基本法无联署提名依据

  笔者认为,通过选民联署提名行政长官是不可行的,也有违基本法的安排,理由是:

  一、基本法第45条第2项明确了“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方案,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并按民主程序提名。凡是不符合该原则的安排,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只会混淆视听,妨碍香港的民主进程。

  二、在基本法中找不到选民联署的任何依据。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行政长官的提名制度,是香港特区普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香港特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提出时必须要有基本法的依据,但这个依据在基本法中是看不到的。既然子虚乌有,就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就不要提出,提出了也将被视为抵触香港基本法而作废。

  三、世界上的主权学说大致有四种:英国主张议会主权说,法国主张国民主权说,德国主张国家主权说,美国主张联邦和各州共享主权说。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基本法第12条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序言又明确提到“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可见在主权问题上,香港特区适用的是国家主权说,不适用国民主权说。在香港特区的中国国民不可能行使国家主权,也没有创制权。在宪法理论上,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外订立另外一套行政长官提名机制,其前提必须是实行国民主权说,才能进行创制,否则就是不可能的。

  外籍居民获提名权荒谬

  四、众所周知,根据基本法第26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区享有选举权的主体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像在世界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是本国公民(国民)。在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国民)如果不是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也不享有选举权。相反,外国公民(国民)如果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就享有选举权。这也是香港特区不能主张国民主权说的一个理由。如果允许选民有行政长官提名权,就等于允许是有外国国籍的香港选民有该提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五、退一步说,即使香港可以採用国民主权说,像法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该条第2款又明确限制“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这也是任何单一制国家共同接受的准则。虽然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但任何局部地区的人民是不可能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

  如何才能实现反对派“不违反”基本法的所谓“真普选”、“真民主”的主张呢?方法不是没有,但很离谱:一是修改基本法,添加选民联署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规定,但这样有悖宪法原理的修订,能得到全国人大通过的机会十分渺茫。二是像“佔中”发起人主张的那样,要以瘫痪中环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的手段。以“原子弹”的威力,废除任何涉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宪法秩序,迫使中央政府让步,接受他们所谓的“真普选”、“真民主”的方案。这个机会恐怕等于零。

  在此,笔者要引用德国宪法第20条的规定来说明一下。该条的标题是“政治和社会结构,保卫宪法秩序”,该条第(4)项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不可能採取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对企图废除宪法秩序的任何人或人们进行反抗。”笔者注意到,全港18个区议会及若干社会团体已自发地对“佔中”进行抵制。因为他们知道“佔中”发起人号召不明真相的群众,废除基本法明确安排的宪法秩序。在说理说不通的情况下,只能挺身而出,加以阻止,迫不得已,作出反抗。

  立会应对“佔中”提谴责案

  在与企图废除宪法秩序的“佔中”运动进行反抗的过程中,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目前立法会正休会。在復会后,笔者建议该会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6)项的规定,就这一涉及香港广大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认定所谓“佔中”的“公民抗命”是否企图改变或废除香港的“一国两制”和宪法秩序,并通过谴责案。

  由于“佔中”尚未得到遏止,香港社会处在分化和对抗之中,此必将影响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当务之急,是让香港社会和广大市民认识到,“一国两制”就是最大的公义,宪法秩序就是最高的公义,违之者、废之者,则全港市民共讨之。该国是不能不先定,以便聚焦推动行政长官的普选进程。

  作者 宋小庄 法学博士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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