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大公报:“真假普选”之争如何消弭?

要化解“真假普选”问题,一是确立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标准,并以此标准来衡量、审查政改启动后的各种方案;二是明确有关政改的各种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特区政府可以对自信是符合基本法的方案请求法院提供解释;三是经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可以提交立法会表决,从而根本解决争议。

  要化解“真假普选”问题,一是确立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标准,并以此标准来衡量、审查政改启动后的各种方案;二是明确有关政改的各种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特区政府可以对自信是符合基本法的方案请求法院提供解释;三是经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可以提交立法会表决,从而根本解决争议。

  中国古代有句成语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指的是官方经常肆无忌惮,但百姓却没有任何权利。然而,在香港特区现在的情况却恰恰相反,百姓中的反对派可以无所顾忌,官方却噤若寒蝉。证之于行政长官的普选方案,此语果然不虚。

  需符基本法原则性规定

  行政长官的普选问题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此该法也有原则性规定,本来讨论有关问题,首先要问的应当是否有基本法的依据,是否符合其原则性规定。但如今经香港反对派媒体的推波助澜,却沦为“真假普选”问题。

  如果是“真假太子”问题,读者诸君马上可以想出古今两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古代的方法就是运用《圣经》中提到的所罗门王的智慧,请“真假太子”的母亲用力“拔河”抢夺,立马可分。当代的方法则是把“真假太子”的DNA与国王的DNA比照一下,证明有父子血缘关系就可以了,不必争来夺去,似乎文明得多。

  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墨翟已经提出“言有三表”的主张。《墨子.非命上》云:“子墨子言曰: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人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用词古奥,需要译成白话。这段话的意思是,立言要有准则(仪),如无准则,则好比在转轮之上却要指明方向,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立言要有本之、原之、用之三项准则。本之就是上溯于古代圣王的依据,原之就是向下推究百姓耳闻目睹的实情,用之就是在实践中观察有关刑政符合国家百姓人民的利益。这就是立言的三项准则。

  确立准则审查各种方案

  其实,对“真假普选”问题只是有适当的准则,问题就可以像“真假太子”一样迎刃而解。香港“真假普选”问题之所以好像迷魂阵,搞到市民晕头转向,是因为有摩天轮让人坐上去,分不清东南西北了。例如香港基本法只提到一个提名机构,并给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准则,但“真普选联”的顾问团却要提出三种不同的方案,到底哪个符合,哪个不符合,根据数学上的排列组合可以有8个答案。又如香港基本法也只提出“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则,但“真普选联”却要提出有别于民主程序的两种方案,根据排列组合的原理也可以有4种解答。

  对上述十馀种答案和解答,本来也是可以逐个分析拆解的问题。但是香港却出了“佔领中环”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三位发起人,他们与“真普选联”唱双簧,好像京剧里的黑脸和白脸,唱腔不一,但却起配合作用。“真普选联”的顾问团提出所谓都是“真普选”的各种方案,“佔中”的发起人就说,一旦“真普选”方案不被接纳,就要号召一万人“佔领中环”,使作为香港政治、金融中心的中环瘫痪,这是戴耀廷讲的使东方之珠黯然失色的“大规模杀伤力武器”,是“原子弹”。如北京要使东方之珠再度发光,就要接受“佔中”发起人的条件。

  据说,“真普选联”由立法会中的26位(也可能是全部27位)反对派议员组成。迄今为止,“真普选联”还没有正式提出任何方案,先由其顾问团测试水温,摇旗吶喊,加上“佔中”的要挟,似乎就要触动香港的“地震”。本来立法会议员,包括“真普选联”中的立法会议员,都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他们应当看得出来那些方案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但却不置一词。他们本来也都必须依法完整效忠香港特区,守护香港的“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普选联”应与“佔中”有云泥之别,但没有想到两拨人竟然是一丘之貉,尽管一蟹不如一蟹,但似乎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处此之际,香港特区策将安出才能向前推进行政长官最终实现普选呢?尽管2017年行政长官是否实现普选并不是香港的天塌不塌得下来的问题,原地踏步或许是塞翁失马,但表面上看来,政改通过比不通过为好。为化解“真假普选”的奇难杂症:

  对合法方案请求立会表决

  一、确立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标准,并以此标准来衡量、审查政改启动后的各种方案。

  二、明确有关政改的各种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行政长官普选的关键问题实际上属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在适当的时候,特区政府可以对自信是符合基本法的方案请求确认是否如此。由于有关条文属于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特区政府可以要求法院提供解释。

  三、经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可以提交立法会表决,尽管27名反对派议员可能仍有人会反对,但有部分愿意效忠香港基本法的反对派议员不排除转而支持,从而解决“真假普选”问题的争议。

  宋小庄 作者为法学博士

  • 责任编辑:孟浩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