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反对派议员提出了“比纸更白”的标准,对行政会议成员和官员的利益申报问题作出了猛烈的攻击,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没有确实的证据,就进行舆论审判,进行定罪,要求林奋强和陈茂波辞职。他们同时又制定了另外一个标准,认为立法会议员的权力,比行政会议成员和官员的权力少得多,所以道德标准应该不一样,申报利益的限制应该不一样,公民党汤家骅在明报副刊发表了题目为“双重标准”的文章,指责“一些左派报纸更高调批评民主派议员‘严人宽己’,在申报利益上持有‘双重标准’”。汤家骅说“香港议会制度是代议政制”,“但发声只是发声,议员没有实际权力影响更遑论改变政府政策或法律的制订”。每位议员只有一票,也只能在有机会投票的情况下作有限度之影响。所以议员的申报制度比较宽松”,“双重标准”的道理在:议员“每四年要经历选举洗礼,透过选票真正向市民问责。但现有制度下,官员完全不须向市民问责”。反对派这种“双重标准有理”论,说明了他们的道德水平要求是相当低的,也说明了他们心中有鬼,作贼心虚。
汤家骅误导了香港公众,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并不比一个局长或者行政会议成员小。
作贼心虚 架空法庭
一、局长或者行政会议成员,并没有选举或者提名行政长官的资格。立法会议员一定是选举委员会或者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拥有了选举或者提名行政长官的权力。
二、局长或者行政会议成员没有直接决策的权力,他们的决策要经过行政会议集体的决定,及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以提交立法会。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修订政府提出的议案,或者提出私人条例草案,掌握提出决策的权力。
三、立法会议员拥有否决政改方案的权力,只需要拥有了三分一的票数,就可以令香港的政制向前发展、全民普选胎死腹中。
四、立法会议员拥有罢免或者保护犯法的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只要有三分之一的票数反对,犯了法的议员也不必褫夺职务。行政长官、局长、行政会议成员都没有这个权力。
五、立法会议员拥有调查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权力,对行政长官、局长、行政会议成员和全体公民,进行聆讯调查和押解的权力,可以进行收集所有的文件,任何人如果拒绝,即属违法。行政会议成员都没有这种广泛的调查和押解公民的权力。
六、立法会议员有竞选立法会主席的权力,立法会主席可以决定立法的程序和表决的时间,如果立法会主席决定继续拉布,政府所有的政策、财政预算案都会瘫痪下来,无法运作。
七、立法会议员还可以左右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八、立法会的议员审核、通过财政预算,立法会已经发生过修订、阻挠的事件。
九、立法会议员可以弹劾和罢免行政长官。
上述的九大权力,相当重要,涉及到香港的安全、七百万人的具体利益、决策、当然也影响了物业的价值。
严于律人 宽以待己
特别一些牵涉到具体利益的公共工程,如果某些立法会议员互相勾结起来,支持或者否决政府的决策,都会影响某一个地区物业价值的起跌,也影响到以亿元计的公帑损失。牵涉到香港的某些税务政策、金融政策,如果立法会议员有利益的牵涉,又不申报,采取了支持或否决的政策,都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令人奇怪的是,他们公开要求行政会议成员和官员所有的利益牵涉,都要公布,包括他们的妻子儿女的财产状况,交易对手的财政状况,或者负债的状况,都要公开交代。但是,他们说,立法会议员就不需要公开交代。因为彼此的权利不同云云。涉及到公众利益,为什么他们对别人严格,对自己放宽,到底他们究竟是为了私利还是为了公众利益?他们是不是作贼心虚,或者贼喊捉贼?这是港人必须密切注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放宽了立法会的无法无天分子,让他们搞搞震,到处整人,而不须交代自己的利益牵涉,制造了一批有权无责的特权者,凌驾在法律之上,香港人将来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反对派议员没有按照立法会的规定,申报自己的利益的例子相当多。刘慧卿隐瞒了自己在瑞士银行的一个炒卖外汇的银行户口。所有这些收入,都可以说成是正式的收入,而不是外国政治势力的捐款,让公众蒙在鼓里。汤家骅在2008年前,隐瞒了持有公民党总部物业的公司股份利益,香港的报纸进一步侦查揭发,原来他还另持七间本地及海外公司,用作持有多项物业、股票及高尔夫球会会籍等价值连城的资产。他还拥有在西非国家利比里亚注册的公司,但他担任立法会议员后,一直违规无向立会申报。这种政策说明什么,说明了立法会议员可以“比白纸更灰”,还能够“贼喊捉贼”,架空法庭,凌驾法律,不须取证,对别人进行舆论公审。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