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出版自由,但禁书除外,二者应怎样区别?
教人自残甚或自杀、教人虐待宠物的出版物,包括上网,应属“禁”之列。这在全世界,包括最讲自由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让其任意曝光。你去问正常港人,意见都一样。同理,宣扬违法的书,无涉出版自由,好市民也会众口一词:当然要禁!在书展里摆档售“佔领中环”的书,公然教人违法,书不仅要禁,人还要拉!
“佔中”者自认违法,但仍强词夺理:“打劫金舖违法,是‘为私利’;‘佔中’也是违法,却是‘为公义’”。依此谬论,有人若说:“我自杀,是私事,关你乜事?”得唔得?当然唔得!
“佔中”者又说:“‘佔中’是为了下一代。”有人若说:“我打劫金舖,劫来的钱财,不是给自己,是给下一代,或捐给慈善机构。”如此“非为私利”,又得唔得?当然唔得!
“佔中”者又说:“为民主”,就是“为公义”。我要“真普选”,所以,“即使违法,也是为公义”。
你要“佔中”,当然有自己友支持。但民主应倾向于大多数民意,不是你那一小撮人讲的一套就是民主,其他大多数人讲的反而不是。单看月来百分百代表地区大多数民意的各区区议会,其大多数区议员投票反对“佔中”,民心所依,你的说法即彻底不成立,你又何来“‘公’义”?
民主社会,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套民主想法,但不能胡来,你是知道没有大多数人支持,才动粗“佔中”;若得到大多数人支持,你何需“佔中”?其实,你要“佔领”也可,你和你的支持者“佔领”议会里所有议席,包括直选和功能组别,那么,普选方式便可合法地如你所愿了。那时,你也不必“佔中”了。
在书展向少不更事的少年出售毒书,可耻之至。既是毒书,就应被禁,而放毒者,早就要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