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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南京:远东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讲述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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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①列名日本“甲级战犯”者共有约70名,均经逮捕羁押,准备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当时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关)以案情过分庞大复杂,而一案审讯的被告亦不宜太多(那时欧洲纽伦堡国际法庭审讯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仅22名),于是遂决定分为两批或三批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为两案或三案审理。第一案的28名被告都是20年来在日本政治上、军事上和外交上负首要责任的元凶巨魁。至于其余的那些金融实业界巨头、大财阀、大军火商(如岸信介、欠原房之助,鲇川义介等),以及在政治、军事、外交上地位虽稍低但恶名昭著的那些战犯(如西尾寿造、安藤纪三郎、儿玉誉大夫、青本一男、谷正之、天羽英二等),则拟留在将来第二案或第三案中起诉受审。但是,由于第一案的审理进程旷日持久,于是麦克阿瑟便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分指示国际检察处(一个完全由美国人操纵的机关)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而把这余下的约40名甲级战犯全部分为两批擅自释放了。第一批释放是在1947年秋天,共23名(臭名远扬的上一届日本首相岸信介,以及曾经两度来华访问过的久原房子助,都是这一批释放的)。第二批释放是在1948年年底,共19名(参加日本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访问过中国的须磨弥吉郎是这一批释放的)。因此,到了远东法庭对第一案25名被告战犯的判决执行之后,日本所有的“甲级战犯”已经全部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再也没有人提起第二案、第三案的问题了。远东国际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无形中归于消灭。那时各法官亦都归心似箭,纷纷离日返国(在11位中同人中,我系唯一的例外;由于前面说过的某种政治原因,我一直在日本逗留到1949年6月上旬)。奇怪的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或盟军总部的文告中,始终找不到任何明文规定法庭解散的日期或其结束的程序。

  ②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他的绞刑是和其他六名绞刑犯于1948年12月22日黎明执行的。在走上绞架的时候,他们都高呼了三声“天皇万岁!”“大本营万岁!”这些元凶巨魁们的死硬顽固,有如此者!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以后,是用军舰在海上撒布的,任其随风飘去,使无踪迹可寻。据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待处死的国际战犯的一般办法,对纽伦堡国际法庭处死的德国战犯的先例也是如此,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复仇主义者之流抓到一点遗骸或骨灰之类的东西便大事铺张,给战犯们隆重安葬,立墓立碑,把他们扮成“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的模样。××××年,在当年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后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漱一郎的主持下,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曾花1500万日元在名古屋市为这7名被远东国际法庭处死的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以表扬他们的“功绩”。

  ③参阅提姆伯莱(Timperry)著,《日军在华暴行纪实》(英文原著,无中文译文)。

  ④奸后必杀几乎成了日军的一条规律。在国际检察处向远东法庭提出的无数证件里,其中有一件是日本军部发给战区司令长官的秘密命令,要他们禁止士兵归国后谈论他们在中国的暴行。命令说:“兵士们把他们对中国士兵和平民的残酷行为谈出来是不对的。”其中引用了一般常谈的故事如下:某中队长关于强奸给过士兵们这样的指示:“为了避免引起太多的问题,或者是给以金钱,或者系事后将她们杀掉。”在贪吝成性、嗜财如命的日军,所谓“给以金钱”只是空话,“将她们杀掉”,才是指示的真意所在。命令中又说:“如果将参加过战争的军队一一加以调查,大概全都是杀人、抢劫、强奸的犯人。”“在战斗期间最喜欢的事情是抢劫,甚至有人见了长官也装作没有看见似的,所以竟尽情抢劫。”“在某某地方抓到了一家四口,把女儿当娼妓似地玩弄。因为父母要讨回女儿,所以把他们杀掉了。留下来的女儿一直在不断地被蹂躏着,到出发时又把她给杀了。”“在大约半年的战斗中,所能想象得起来的就是强奸和抢劫一类的事情。”“在战地中我军的抢劫是超出想象之外的。……”这是日本军部对日军暴行的“不打自招”。虽然命令是禁止归国士兵谈论这些事情,但是它并不否认这些事情的客观存在。对于这样一个列为“最机密”的内部文件,远东国际法庭非常重视,给了它很高的作证评价。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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