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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给袁世凯和民国初年共和埋了“两颗地雷”?

  袁世凯一生的“罪状”,除了最后的称帝,还有善后大借款和“二十一条”,这两条罪状几乎都是国民党污名化袁世凯的成果。关于“二十一条”,唐启华先生在《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里指出,这是日本方面提出的要求,袁世凯没有全盘接受,而是尽力捍卫了国家利益,最后签署的条约应该称作《中日民四条约》。用袁世凯没有签署的条文批评袁世凯,可谓“欲加之罪”。

  至于善后大借款,曾在提交议会中引发激烈争论。与善后大借款相比,“汉冶萍借款”的程序问题触目惊心。“汉冶萍借款”常被归咎于盛宣怀,但在范福潮笔下(书中“陈萌明”似应为陈荫明),盛宣怀更像是“替罪羊”:孙中山、黄兴与日本达成合办汉冶萍以向日本贷款的协议,不愿以政府的名义出面,以盛宣怀在国内的私产为挟制,要求盛宣怀向日本贷款;盛宣怀向日方提出抵押汉冶萍以换得贷款,对方不如所料地表示只接受合办;孙中山、黄兴又根据日本方面要求,施压盛宣怀接受合办,同时“希望将满洲委托给日本,而日本给革命以援助”;中日合办汉冶萍被媒体披露之后,引发批评,孙中山将责任推给黄兴和盛宣怀,盛宣怀从“白手套”变成了“幕后黑手”。后来“二十一条”向袁世凯提出的中日合办汉冶萍,渊源自此,只是袁世凯没有照单全收。

  袁世凯违反《临时约法》,是对民初共和的常见批评,张千帆把“袁世凯与国民党之间的权力斗争”称为“人与法的较量”,似乎袁世凯代表人治,国民党代表法治。但是范福潮认为《临时约法》自身就种下了失败的种子,成为“南北决裂、遗害民国的利器”。首先,《临时约法》的制定违反了《组织大纲》,没有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而是由参议院来制定。其次,《临时约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袁世凯权力而制定——最初宋教仁倾向于内阁制,而孙中山赞同总统制,希望集权于自己;等到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又主张内阁制,严格限制总统权力。

  民国定都南京,还是定都北京?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里沿袭既有之见,称“袁世凯老奸巨猾,终不肯离开其大本营,革命党遂不得不同意其在北京宣誓就职”。但是,根据当事人吴玉章的回忆,南京参议院通过了迁都北京的决议,孙中山、黄兴知道后非常生气,黄兴限定时间要求更改决议,否则“就派兵来”,后来“通知所有的革命党人,必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意见投票”,决议才更改过来(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一卷,文史资料出版社,1961年,第120页。《清末民初人物丛谈》同样引述此段,但称“孙中山当即咨文参议院,要求复议”,与吴玉章所述不符。吴玉章称,次日秘书处拟好复议咨文,由于孙中山已动身祭明孝陵,无法盖印,吴玉章请求黄兴延缓时间,黄兴称必须十二点之前改正决议,否则派兵,后来吴玉章找到胡汉民,打开抽屉取出总统图章)。

  吴玉章称:“孙中山先生为了保障共和,想出了两个自以为非常高明的办法:一个是颁布约法,想用法律来限制袁世凯;一个是建都南京,想把袁世凯调离北京这个当时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老巢。”(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一卷,第119页)吴玉章的立场完全站在孙中山的一边,但从他叙述的史实来看,这两个“非常高明的办法”恰恰给民初共和埋下两颗地雷:一颗地雷是“以人立法”,宪法需要限制政府权力,但不是限制某一个人的权利,“用法律来限制袁世凯”,这是人治不是法治;一颗地雷是“武人干政”,立法机构已经是革命党占据多数,仍然武力干涉立法机构,这是军政不是宪政。

  当年孙中山和杨衢云争夺兴中会会长时,孙中山一系的郑士良声称要把杨衢云杀了。对此黄宇和这样评论:“他们要推翻满清,但他们本身的意识形态,则仍是非常陈旧的。试想,按现代民主程序,所有公民都有权公开竞选,哪有某候选人的支持者竟要手刃竞选对手那样骇人听闻的事!”(《三十岁前的孙中山》,第619-620页)在《宪法学导论》里,张千帆称“袁世凯又指使其党羽组成了公民党”,“袁氏御用的公民党”,用“党羽”、“御用”形容多党制下的其中一党,说明作者已经有了先入之见。或许,需要听听范福潮的看法:“《临时约法》成了总统与内阁、政府与议会、中央与地方、军事与民政诸多冲突的根源,最终导致孙袁决裂、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

  回顾这段历史,如果南北和议能够以湖北的《鄂州约法》和北方的《十九信条》为基础,那将是多么美好的历史,但“美好”往往是与历史尤其是中国近代史无关的。

  •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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