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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拒绝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

傅作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宋庆龄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投票。

  毛泽东亲笔修改《宪法草案初稿说明》

  1954年2月17日草案初稿出来了。随后,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小组通读通改。2月24日完成“二读稿”。2月26日完成“三读稿”。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三读稿”。会议还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三人,负责根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进行修改;聘请周鲠生和钱端升担任法律顾问,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文顾问。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第一次署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落款。该文讲了五个问题,其中,在第二个问题里,毛泽东对设立国家主席解释说:“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当时曾考虑设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当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同时,他还提出了设立国家副主席的问题。毛泽东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后来,毛泽东又在草案读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他还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在毛泽东的再三坚持下,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写入了宪法。

  3月9日,杭州宪法起草小组提交了“四读稿”,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四读稿”,并同意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还决定:(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任秘书长。至此,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

  3月17日,毛泽东和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3月23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董必武、邓小平、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程潜等26名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首先,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随后,陈伯达受毛泽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会议决定,除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外,还要会同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

  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4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随后形成了宪法草案(修正稿)。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这一期间,毛泽东始终关注着宪法草案的讨论情况,让田家英将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和从各个方面提出来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种种疑问向他汇报。

  6月11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7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11、12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后来没有被采纳)。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接着,毛泽东又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已经开了六次会议,今天是第七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并把这个宪法草案(修正稿)作为草案批准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收集意见。那时,起草委员会还要做工作。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以前,宪法起草委员会还要开会,同时要准备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因为宪法草案是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收集了意见以后,还要再修改。修改成了最后稿,还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

  在3月23日至6月11日期间,毛泽东还召开了民主人士对宪法草案(修正稿)意见座谈会,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作了发言。他们认为: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这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而且在宪法草案中也体现了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张治中在发言中,用三句话概括了这部宪法草案的特点:“第一,结构严谨而明确;第二,内容完整而充实;第三,措词简易而明确。”

  • 责任编辑: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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