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6年10月3日,军事法庭派法庭副官率特务营班长及士兵7人,将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由上海押至南京。
战争罪犯之处置
国民政府对战犯处理的态度,从战时到战后,从战后初期到国共内战的中后期,随着局势的发展和利益诉求的变化,有着不同的情形:1、在战争结束前,作了一些努力,主观上也有这方面的愿望,一些部门的工作是积极的;2、在战后初期,蒋介石的宽大方针已经出台,但对一些罪恶昭彰、蒋介石与国民政府特别恼恨的战犯,还是希望加以严惩;3、在此之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就严重变质了,从伸张正义、以告慰幸存者特别是数千万死难的抗日军民,一变而为尽可能包庇和开脱战犯,几近与战犯合谋敷衍国内外舆论和民众,甚至不惜施展手段与驻日盟军周旋、拒不配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工作,对要求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等去东京出庭作证软磨硬抗,将在押服刑战犯全部送回日本,并随后予以开脱释放。这些做法,实在是丧失了作为长期被日本侵害的被侵略国及战胜国应有的严肃态度与立场,其中少数人的行为几近失态。
1945年11月6日,中国专职处理战犯的机构———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军令、军政、外交、司法行政部和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六个机关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除南京的直属于国防部之外,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随后,国民政府分别于1945年12月及1946年1月27日颁布《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据此,立即逮捕、审讯侵华日军战争罪犯,同时引渡在日侵华罪犯,并做出规定,对“南京及其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抗战尚未结束,国民政府已着手调查日军的战争罪行,并确定战犯名单,定下“南京及其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之基调。但实际上国民政府又是如何“惩处”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