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的替代品?
2012年,被劳教的上访妈妈唐慧和大学生村官任建宇,终于成了劳教改革史上的“孙志刚”。
2013年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上,劳教制度改革被着重提及。会议之后,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见到了中央政法委主要领导,问起了劳教改革,这名领导回答他,“过去是公安部门反对取消劳教,我不好说话,现在要提出劳教制度改革”。
只不过,改革已成共识,“如何改革我却不了解”,李步云说。
今年5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一条“低调”的新闻稿,称开发署与中国法学会将合作进行劳教制度改革课题,其中称“中国政府决定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且在后续制度安排上不再另行单独制定一部法律”。
这意味着从1986年开始起草的《劳动教养法》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或将“无疾而终”。
更加明确的信号也已释放。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几天,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称,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
“以前本着少关押、少入罪的原则,将一些轻罪案件划入了劳教的范围,劳教制度改革后,这些案件将被划入轻罪案件”,一名最高法院权威人士说。
轻罪同样属于犯罪。本世纪初,外交部曾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举行劳教问题的研讨会,但中方不愿意使用“劳教”的称呼,于是会议就被命名为“轻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在会上,有中方专家反驳将劳教纳入轻罪范围时称,“中国人很要面子,你一旦说他构成犯罪,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他出来后,上学、就业、结婚等各方面就没有希望了,这辈子就全完了”。
一名参加了上述会议的中国社科院学者回忆,“这会开得非常尴尬,基本找不到共同语言”。“现在想来,那个中方专家没有考虑到,刑法还有一个前科消灭制度和对轻罪不记录犯罪记录制度”,他说。
在我国,犯罪判决依据“定量”而不是“定性”。比如一个真实的案例是,1998年,张某因贩卖34张淫秽光盘被判刑8个月,几年之后,罪名的起刑点提高到100张,他贩卖了54张淫秽光盘,结果因不构成犯罪被劳动教养三年。
“重"定量"不重"定性"的情况正在改变,比如扒窃、入户盗窃,只要发生这样的行为,而不管盗窃所得的数量,就构成犯罪”,上述最高法院权威人士称。也正因此,原本不属于犯罪的劳教案件将纳入轻罪范围。
“劳教中止后,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范围,这是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说。但他介绍,劳教中止后制度如何衔接,学界仍持多套方案。
“回顾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像当年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被取消后,劳教被推到风口浪尖一样。劳教被取消后,另一个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非司法化制度就会成为新的焦点,代替劳教,被推到风口浪尖。我们还要付出和劳教一样的代价和成本去改革它。”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