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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教制度史:曾是一个筐 什么都能装

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

本报记者 王峰

 记者 王峰拍摄

  某种意义上,76岁的公安部劳教局退休干部晏乐斌的愿望已经实现了。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晏乐斌还记得,为了起草文件,他在公安部西单招待所开了6天会,会上听了几遍刘少奇的讲话录音,“有的人不好好干活,有的转业人员安排工作无理取闹,就要他们去劳动教养场所砸石头”。

  今年5月,执笔《决定》的晏乐斌发表了一篇文章,回顾这份文件出台的经过,在最后他写道,“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劳教制度,应该彻底地废除了”。

  本报记者得到的数据显示,全国至今仍被劳教人员只剩下几千人。作为一项制度,劳教或将淡出历史舞台。

  劳教是个什么东西?

  在那个强调阶级斗争的年代,劳教是个什么东西?发表于1958年的两篇学术文章发生了争论,一篇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国家对劳动教养人员基本上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去处理敌我矛盾的”,另一篇则认为,“对劳动教养人员不应采取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应采取处理敌我矛盾方法,但不实行全面专政”。

  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但此时,通篇针对“右派”、“坏分子”等政治词汇的《决定》已不合时宜,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但国务院只是“原则同意”这部《试行办法》,甚至于其制定完成后的好几年时间里,都从未公布。

  同样吊诡的是,《决定》本应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发,因此具有了法律的性质。而《试行办法》本应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但其被国务院转发,因此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性质。

  劳教的混乱并未因建立制度而减少。某市1983和1984两年批准劳动教养957人,经部分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就有179名,占劳教总数的18.7%。

  这与劳教的审批程序有关:公安部门调查整理材料,报劳教管理委员会批准,如果劳教管理委员会不能例会研究,均委托劳教审批科批准,送劳教管理所执行,而劳教审批科又设在公安局,实际上就是一家说了算。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劳教成了一个筐。在各地关于拆迁、金矿保护、外企人事管理,甚至出租车管理、申办蓝印户口等文件中,均规定了对“违法人员”可以劳教。本报记者得到的数据显示,涉及劳教的规范性文件,仅国家层面上的就有43部,加之地方相关法规,已达120部。

  面对混乱,公安系统内部首先发出了立法的呼声,吁求明确劳教标准。1987年6月,某市青年景某在公共汽车上偷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一毛五分钱,结果其被劳教两年。而直到1994年,襄樊市当年劳教人员中,有267人是“擅自扩大”的对象。

  1986 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宣布,中国正在制定劳动改造法与劳动教养法。从1987年起,劳教立法分别被列入了我国的“七五”、“八五”和“九五”立法规划。

  “在中国法治化的框架下,劳教立法属于什么性质?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是刑事法、行政法,还是刑事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我们还找不到合理解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说。张绍彦1984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当时正在筹备的劳改系留校任教,曾参与编写了我国第一本《劳动教养学》教材。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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