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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教制度史:曾是一个筐 什么都能装

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

  在长达10年的劳教法立法过程中,前后修改达几十次的劳教法草案一直由司法部主持,处于“部门立法”状态,却鲜见法学专家参与。

  2012年,在写作自己的博士论文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于鹏飞提出了这个疑问。他曾参与《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的采访,“众多法学家谈到了受到"反右"的冲击,认为"反右"运动中,受到冲击最大或者说产生右派最多的两个部门一个是新闻界,另一个便是法律界,大批法学家被打成右派,而劳动教养是当时处理右派分子的首要和最严厉的方式。他们或许深知在没有法治与人权保障时期沉默的可贵性”。于鹏飞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如此写到,这也是目前为止国内唯一一篇以劳教为题的博士论文。

  直到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一名年轻的行政法博士生宋炉生发表了一篇论文《劳动教养应予废除》。宋炉生现在担任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监二庭庭长,在当时,这是第一篇呼吁废除劳教的论文。

  从此,劳教从一个法学界的冷门专业,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劳教问题的核心,是不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张绍彦说。而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设定,这被认为社会对待劳教的分水岭。

  劳教如何成为一个问题

  但劳教并不是当时最突出的社会问题。

  1997年讨论修改《刑诉法》,其中的一项议题是废除收容审查。所谓“收容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没有确实证据前,可以对“嫌疑人”先收容起来再进行审查,上世纪80年代,收容审查被并入了劳教。

  “当时废除收容审查的阻力比现在废除劳教的阻力还要大”,接近立法的知情人士称,“97年刑诉法草案公布前夜,几十个"头面人物"在一起开会,争吵了一个通宵,最终废除了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废除后,带来了一个副产品—劳教被有些地方输入了收容审查的功能,甚至被称为“二收审”。在很长时间里,因为劳教的高效率,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本报得到的数据显示,上海市1999年办理的劳教案件总量,基本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总量持平。

  但劳教还不是其时最受恶评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成为众矢之的。“民政部开了几次会议要改,就是下不了决心,结果"孙志刚事件"成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位接近立法人士说。

  “孙志刚事件”及之后的北大三博士上书,成为废除“恶制度”的经典案例。2007年,茅于轼、贺卫方等人也曾联名上书,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作为对社会的回应,在“十五立法规则”中,《劳教法》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公安部门力主的,同劳教一样,矫治的决定权还在公安,这是没有意义的。”

  一个吊诡的现象是,目前的立法模式大多采取事先向社会征求草案意见,但《违法行为矫治法》历经两个“五年立法规划”,至今从未公开。甚至一个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曾对学者说,“这是秘密,不能公开”。

  以至于一名北京大学的知名刑法学者称,“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阻止《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因为它很可能是换汤不换药”。

  直到现在,“劳教是公安机关唯一一个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手段”,76岁的公安部劳教局退休干部晏乐斌说。

  为了回应社会的批评,劳教自身也在改革。比如,超过两年的劳教需要经过听证。“从此以后,几乎所有的劳教最多都只有2年,这样公安部门就可以规避听证”,一名刑法学者说。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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