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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再次启航

  土地市场改革的突破,实现了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建设用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权益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新时期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和法规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增加了补偿内容,增强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程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依然没有重大的实质性突破,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土地征用的发言权依然较小,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体现出极强的路径依赖性。低价补偿征用的农村土地,降低了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的用地成本,但对农民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演越烈,成为新时期城乡矛盾的一个焦点。

  在韩俊看来,征地制度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公权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财产权。

  1998年《土地管理法》通过对农地转用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和严格转用审批,通过将征地变成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惟一方式和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按原用途的倍数补偿,形成农地非农化的政府垄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从1988年《宪法》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到上世纪90年代末以后实现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使土地出让收入飞涨,全国招、拍、挂土地收入从492亿元增加到5492亿元。

  “同样一块土地,仅仅由于农用和非农用的用途不同,其所蕴含的权益完全不同,其运作的规则也完全两样”,刘守英认为,“农民基本被排除在农地的非农用之外。或者说,对于农地的非农业使用,村集体和农民的决策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收益权也无法得到保障”。

  农民集体以土地和厂房出租等方式通过土地的租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农民集体宅基地的商品化、资本化,集体宅基地改造、农民房屋出租,成为农民和集体组织重要收入来源。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珠三角和长三角高速发展即得益于相当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例如,珠三角的经验是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实现农民、集体、企业、地方政府和国家多赢局面;长三角地区则是乡镇企业转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在企业转制时,只转资产,不转土地,农民继续分享土地租金收入。??在刘守英看来,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新意是将产权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内容,用途管制为约束地方政府占地增加了制度闸门。此外,其最大的意义是为农地非农化市场产权建设提供了一个机会和方向。

  首先,《决定》明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对于让农民以土地权益合法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具有革命性意义,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提供了通道”,刘守英说。

  其二,《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此举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只有实行征用转为国有,才能进入非农用地市场,打破了以所有制性质、屏蔽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制度障碍,为实现集体用地市场提供了政策空间。只要符合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的方式进入市场,实现了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建设用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权益”。

  其三,征地制度改革在已有“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举措,包括明确提出了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这就为缩小征地范围,真正实现按公益性目的征地提供了前提”。

  “《决定》提出了对失地农民权利补偿原则,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刘守英表示,这意味着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将迈出重要一步,即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从现行的按农业用途的产值补偿转向按权益补偿,以及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转向包括就业、住房、社保等全面保障。”

  其四,土地管理提出“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四原则,将产权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内容,为改变目前计划管理和审批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了政策空间。

  刘守英认为,农地政策在越来越朝向强化产权保护和农地市场化的方向演进,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强化了承包农户的市场流转主体地位,并对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施加了许多干预农户产权的限制。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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