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蔡锷国葬大事记略
1916年10月31日,革命元勋、前陆军总长、南京留守黄兴逝世于上海。
1916年11月2日,民国总统黎元洪获悉黄兴病逝,至为震悼,派代表致祭,给治丧费2万元外,复令交国务院从优议恤。
1916年11月8日,前云南都督、四川督军兼省长蔡锷病逝于日本。11月28日,总统黎元洪以蔡锷维护共和,不避艰险,令追赠蔡锷陆军上将。
1916年12月18日,北京国民政府公布首部《国葬法》,其第一条称,“人民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后,经大总统咨请国会同意,或国会之议决,请予举行国葬典礼”;第三条称,“国葬墓地,由国家于首都择定相当地址,建筑公墓,或于各地方择定相当地址,修筑专墓,或由死者遗族自行择定茔地安葬,均由国家建立碑铭,以表彰之”;第七条称,“殡葬时,所在地及经过地方之官署及公人团体均下半旗,并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送”。
因黄兴、蔡锷之死而成的这部《国葬法》,是迈向近现代化的中国第一部《国葬法》。
自此以后,与世界接轨、具有中西融合特点的国葬、公葬、追悼会等新式葬礼,在中国推广开来,并逐渐取代注重厚敛的旧式葬礼。
又,1930年10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通过第二部《国葬法》。
1916年12月22日,《国葬法》经国会通过后,首先议决国葬故陆军上将黄兴及追赠陆军上将蔡锷。本日,总统黎元洪令予黄兴、蔡锷国葬。
1917年2月24日,内务部呈拟国葬、修建专墓及致祭礼节。此事因蔡锷将军已经湖南官绅及遗族选定岳麓山为葬地而起。
内务部总长湖南湘阴人范源廉呈黎元洪总统所拟定礼节一濂文中称:“国葬大典,事属创行,不得不审慎周详,以期妥协。窃维前代(指清朝)赐葬之礼,等级区分,体制已不适用。谨考中外情形,拟具专墓办法,并致祭礼节,由部提交国务会议公决。”本日,国葬修墓及礼节通过。
1917年4月12日、15日,故一位陆军上将黄兴、蔡锷在长沙举行国葬典礼。4月12日蔡锷国葬于岳麓山万寿寺(今麓山寺)上方,黄兴于4月15日葬于岳麓山顶月亮坡。
整理 任大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