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联合国成立的基础之一,是将战争行为的权利从国家转移到了国际社会监管之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战争不再是国家的自然权利。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认为,只有针对侵略行为而进行的"单独或集体自卫"行为,才可被看作一种"自然权利"(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不受禁止(impair)。而这种战争行为的唯一目的,只可能是"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这一规定,形成了现代国际法中对于"正义战争"(Jus Bellum iustum)定义的基础。从拿破仑战争时期开始,在欧洲战争法体系中发展出来的"正义战争"理论,便随着国际秩序变迁,而经历了多次演变。从法理上讲,《联合国宪章》中这一条款,将除自卫之外的一切战争行为划为非法。此外,《宪章》规定,所有成员国在行使"自卫权"后,有责任向安理会通报。然而,这一对于战争行为合法性的模糊定义,并未能很好地维持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间,特别是在前殖民地国家中的和平局面。从1945年的中国解放战争和印尼独立战争,到1948年的第一次中东战争,再到1950年的朝鲜战争,1955年开始的越南战争,以及1956年的第二次中东战争。短短十年间数次大规模局部战争的出现,便直接向所谓美苏对抗的"冷战"格局提出了挑战。而经由二次世界大战形成的国际格局,也正是在这一系列的"热战"中形成的。《联合国宪章》中所界定的"正义战争"无法真正解释这一系列战争冲突的历史与政治意义。
与《联合国宪章中》对于战争问题的暧昧态度相比,共产主义革命后的中国提出了所谓"解放战争"的概念。与《宪章》中对于战争行为的自然法式判断不同,中国在使用"解放战争"这一观念的时候,更注重其在实践中的实证主义判断。事实上,以最近热烈讨论的朝鲜战争为例,《宪章》中对于战争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并未发生任何效力。1950年6月25日朝鲜时间凌晨4点40分,朝鲜人民军开始向大韩民国发起全面进攻,朝鲜战争爆发。战争爆发约8小时左右,美国驻韩国大使约翰·穆乔向美国国内发回电报,通报战争爆发。由于美国东部与朝鲜半岛有14小时时差,因此,电报送达美国时间为东部标准时间晚上10点26分。此消息由时任国务卿迪安·艾奇逊通报了杜鲁门总统与联合国。6月25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点,联合国安理会召开473次会议,并通过著名的82号决议,要求北朝鲜军队撤回北纬38度线以北。此决议并未表示需要向联合国成员国寻求军事协助,以帮助朝鲜半岛恢复和平。同日,根据解密后的美军华盛顿国防部陆军部与驻日美军的电话讨论记录,6月25日早晨国防部的内部讨论中,便已经开始讨论针对朝鲜军事行动的具体操作步骤。电话记录中表示,授权美国远东司令部(CINCFE)向韩国提供军事装备援助,并紧急将美军在韩的所有军事活动划归远东司令部管辖。记录中明确表示,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成员国干涉朝鲜战争之前,就要做好一切军事干预的准备工作,并立刻将韩国纳入远东司令部海空保护范畴之内。在这份记录中透露的另外一个重要信息,是美国驻韩大使穆奇向驻日美军发电要求提供F-51战斗机以及炮兵援助。根据驻日美军的回复,战争开始时他们便派第八军向韩国提供了一批榴弹炮及迫击炮弹。这批军火可维持十日,而后续的军火援助则会在这批弹药消耗完之前运抵。驻日美军在会谈结束前向华盛顿表示:欢迎加入这场战争(Come over and join the fight)。
1950年6月26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向全国发表讲话,讲话中认定,"远东的情形"是对大韩民国"无缘无故的侵略"(unprovoked aggression)。他同时表示,美国会不遗余力地帮助韩国,在《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下,维护世界和平。26日晚,杜鲁门在布莱尔宫(Blair House)参加了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及参谋长联席会议组成的讨论会。会议做出四项重要军事决定:1、美国空军与海军力量全面介入协助韩国军队;2、命令第七舰队戒备,防止中国武力收复台湾;3、向菲律宾增兵;4、援助印度支那。而事实上,联合国直到美国东部时间6月27日才通过83号决议,"建议联合国成员国援助韩国,抵抗武装侵略,重塑国际和平"(Recommends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furnish such assistance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而杜鲁门政府针对韩国的军事行动,则在朝鲜战争爆发的当天便开始了。这一系列军事行动,不仅未在联合国安理会法律框架之内,同时也未得到美国国会授权。针对朝鲜问题的军事干预直到1956年7月7日,才由联合国第84号决议正式授权美国。因此,如果按照当时联合国宪章对战争行为合法性的规定来看,美军在朝鲜的军事行动并不具有国际法基础。此举同时也对新成立不久的联合国及其所代表的国际法秩序提出了挑战。
在朝鲜战争问题上,除了美国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之外,还显露出了一些其它重要情况。解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是联合国的成员,联合国针对朝鲜战争作出的各项决议中,作为后来的重要参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缺席,对其决议所依据的法理基础造成了挑战。同时,在对朝鲜战争做出决议的时候,重要成员国苏联也并未参加表决。联合国成立初期所面对的这种尴尬情况,恰恰表明了在二战结束之后的冷战初期,新的国际秩序形成中的不确定性动态。简单地以《宪章》中规定的"正义战争"原则,无法真正解释包括朝鲜战争在内的一系列冷战时期的区域战争对当下国际秩序形成所造成的重要影响。
中国针对朝鲜战争的军事行动,则是建立在对于"解放战争"的合法性论证基础上的。毛泽东在1950年12月3日《人民日报》上刊发的《坚决站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爱国立场上》一文中强调,参与朝鲜战争的根本意义是"爱国"。能够将一场境外战争与爱国相联系,得益于中国革命政治话语中对于反对帝国主义压迫的论述。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的意义在于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主义。毛泽东不断强调,这三种力量形成的政治压迫,都不能单纯在民族国家范畴内理解。与斯大林式的沙文主义立场不同,毛泽东建立在其实践哲学基础上对于矛盾关系的分析,是理解中国革命"世界性"的基础。当代针对朝鲜战争的研究出现了一种新倾向,即希望通过各类解密材料去讨论中国参与战争是出于主动还是被苏联拖入。然而,这类讨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中国在参战之后,立刻提出了一系列政治话语,明确将朝鲜战争表述为"抗美援朝",并将其同中国革命历史叙述及国内社会建设密切结合。在毛泽东看来,朝鲜战场是中国革命中反对帝国主义因素的延伸,而反对帝国主义的目标,则是世界性的。因此,志愿军在朝鲜的行动,尤其是对"朝鲜人民"的态度,应当与"我们在国内的看法和做法一样"。这一群众路线,实际上是"胜利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