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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讨论研究土地管理制度应该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

  从国情出发,尊重前人经验和现代国家一般规律

  记者:现在,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人很多,专家学者争论得很激烈,有些观点相去甚远,对此您怎么看?

  陈锡文:有这么多人关心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这是好事。但是由于土地这个要素非常特殊,在很多方面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要素和自然资源,所以在任何国家,土地制度的确立都有一定的前提。不确定前提就没有办法讨论问题。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我觉得至少有三大前提:

  第一个前提,必须有利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体地说,第一层含义就是必须有利于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第二层含义是在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三层含义是要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建设用地不能突破总供给量。这关系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保障经济安全。

  第二个前提,土地的管理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有其特殊规律,我把它概括成为四句话:第一是统筹规划;第二是分类管理;第三是用途管制;第四是严格审批。有人以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决定一切。实际上,对土地的利用,现代国家从来都是用途管制超越所有权。不能因为土地是你的,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当然,规划形成必须科学严密,并通过民主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为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任何用地者都不能违背。

  第三个前提,经过30年的探索,在土地管理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要从当前的实际出发去研究,这套制度在什么地方、哪个环节存在问题和毛病,怎么样改革和完善,而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同时,还要有一些基本常识才能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森林和草原都可以不加区分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样问题永远也讨论不清楚。我们国家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仅仅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涉及很多类型,有福利型的宅基地,有公益型的小学校用地等,也有经营型的乡镇企业用地等,把这三类混到一起改,岂不乱套?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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