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的基本问题。我国农村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与土地问题有关。随着新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高潮。在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讨论中,出现了三种对立的观点,即土地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私有。
1.土地国有论。土地国有论的理由是:第一,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而名存实亡,实际上已经变成不完全的国家所有。因而实行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而已。第二,由国家直接、统一管理土地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第三,实行国有制后,通过“永佃制”等安抚民心,调动农民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许多学者不同意土地国有的观点,对此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土地工业化有可能构成对农民的剥夺,引起农村社会的动荡,并波及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一,实行土地国有,对目前农业的土地关系没有带来实质性变化,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震荡;第二,实行土地国有,并不意味就形成了土地集中的机制,不会比目前的体制更好地管理土地;第三,实行土地国有,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对土地进行经营、调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必然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
2.土地私有论。一些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农户所有)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当承认土地的农户所有,集体放弃徒具虚名的使用权,国家在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上实行立法管理。只有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户,才能形成有效的投资与积累机制,构成农产品长期增长的动因,从而使农民真正成为具有产权界定意义上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土地私有的主张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化不可能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灵丹妙药。第一,土地私有化实行的结果必然是土地兼并,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是相悖的;第二,土地私有化将使农村成为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第三,不仅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反而成为土地流转中发展规模经济的严重障碍;第四,土地所有制是发展商品农业经济的障碍。
3.土地集体所有论。多数人认为,应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他们认为,企图通过土地私有制来解决我国的土地问题,是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条件的。唯一的选择是继续坚持和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明确的、功能完整的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土地制度建设的现实出发点。
第一,要明确农村集体的土地为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基层社区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二,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所有权。第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国家管理和约束,保证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