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扬帆启锚的“首航”———
“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长期与法制隔阂的中国,在1978年冬天修正了前行的航线,扬帆启锚,向法治彼岸进发。
12月13日,邓小平打出了重塑法制的“第一张牌”。他对出席中央工作会议的代表们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通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年逾古稀的顾昂然清楚地记得,1978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去机场迎接历尽劫波回到北京的彭真。彭真说:“小顾,你还这么年轻呀!”春节,顾昂然到前门饭店看望彭真,一见面彭真就询问法制方面的情况。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彭真任法制委员会主任。3月8日,彭真对到人民大堂会报到的顾昂然说:“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任务非常重,我岁数大了,但我也不偷懒,还要有苦力……你一直是搞法的,以后你就当我的法律顾问……”
干涸的大地太渴盼法雨的滋润。从1979年3月到6月底,法制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讼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草案。
短短三个多月立了7个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评价说,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了20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
胡康生说,随后,又开始了修宪工作。经过两年四个月的努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对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决策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成为中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行动纲领和指导思想。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并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
追溯那个时期的法制建设,人们自然会想到一位慈祥可敬的老人,他就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张友渔。20多年前,本报记者曾多次采访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法学泰斗张老,有时在北京西黄城根全国人大办公小楼,有时在木樨地22号楼他的家中。张老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蹈常袭故,人趋亦趋。至今,张老“年届耄耋犹勤奋”的身影常常浮现眼前,令人景仰。这位老人正是当时全国人大组成人员快马加鞭、勤勉工作的一个缩影。
在那重建法制的岁月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遵守宪法,在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在加强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开拓性工作,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立法思想和制度,为国家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基础。
淬火加钢的“拍板”———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外国人投资法等。我看很有道理,四十九和三分之二都可不写”
1987年11月12日,在北京前门,一个戴眼镜、蓄胡子的外国老头的形象赫然在目———肯德基第一家餐厅落户北京,成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西式快餐。
更早之前,作为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率先结束了中国民航没有航空配餐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先河。
这均得益于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
曾几何时,中国视利用外资为禁区,更谈不上跟人家合资搞企业。中国民航配餐水平实在不敢恭维。邓小平在吃了飞机上的面包后说:“你们的面包不好,老掉渣儿,派人到我家跟我的厨师学一学。”
其实,邓小平的思绪并不仅限于一个小小的面包,他在运筹用立法推动改革开放的大动作。
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告诉代表们:“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彭真主持起草了新中国首个外商投资企业法。
1979年6月,邓小平接到荣毅仁来信。信中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中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九”和“决定重大问题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两条原则,并非国际惯例,势必降低外资对我国投资的兴趣。建议在不丧失主权的前提下,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争取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技术。
邓小平阅后拍板:我看很有道理,四十九和三分之二都可不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