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采用怎样的治国方略事关宏旨。很重要的就是要在理念上明确并在实践中发挥国家政权的职能和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以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的主张。
尽管邓小平没有使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中国人毋庸置疑地把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的“源头活水”。
邓小平对“人治”的作法嗤之以鼻。他指出:过去“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人治”是指领导者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的处理由少数人或个人按照主观意志来决定的治国方式。法治是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治国方略。两种治国方式必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针对过去的失误,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法治,并把政治体制改革同法治联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