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找到了办法。加拿大要求进行完整的环境评估,并且由国家和地方层面进行,但它最近对大型建设项目制订了最长2年的评估期限。德国通常将决策制定权交给特定的州或者联邦机构:例如,为今年在北海建设一个大型电子平台进行的审批花费20个月就完成了;将于明年开工的莱比锡市的地铁项目花费18个月就拿到了审批。这两个国家都不需要等待数年时间才能从无休止的橡皮图章中拿到最后的审批。
相反,在美国,官方的职责似乎是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各自为政,而在各方都精疲力竭后交给法院来作出最后决定。它不仅仅造成拖延,而且造成影响最终决定的是那些吵闹得最凶的人,而不是公众利益的现象。这不应该成为民主制度的运作方式。
报道认为,美国把监管决定权的关键要素给弄错了:当审查已经足够时,却没有人负责作出决定。若想避免无休止的程序,需要从两个方面改变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
今天的环境审查是由“主要机构”完成的——例如,在贝永大桥项目中由海岸警卫队负责——这些主要机构通常是项目的支持者,因此无法获得信任,以作出最后决定。由于面临着来自立法机构的审视和压力,要求它证明自己进行了“严格审查”,因而该“主要机构”所采取的手段就变成了不遗余力地挑刺,随后还有文件多达数千页的诉讼。
美国需要的是一个能够决定多少环境审查就已经足够的独立机构。像贝永大桥这样的改造项目也许只需要一份数十页的环境审查就已经足够,而不是多达5000多页。如果有一个独立机构有权利宣布审查完成,那么就可以作出审慎的决定,而无需耗费数年时间处理不相关的事情。如果它对于审查范围的决定违反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被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年,而不是10年时间里提出。
同样重要的是改变其他监管和执照发放机构的巴尔干式的审批程序。这些审批权如今分散在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之中,就像是一出官僚主义的滑稽模仿秀,缺少协调,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经常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