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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扣日船舶:扣押日本财产有理有据

  多国参与日本资产“争夺”

  毫无疑问,朝鲜并不是特例。早在二战期间,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冻结与美国为敌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账户和其他金融资产),就对法西斯德国和日本在美国的资产进行了冻结。

  美国军政厅通过颁布《南朝鲜美军军政厅法令第33号》,没收了在朝鲜南方的日本及日本人财产。韩国政府成立以后,美国于1948年9月同韩国签订《美韩有关财政及财产协定》,把上述在朝鲜南方的日本及日本人财产移交给了韩国政府。

  为了彻底肃清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美国提出对日本要“禁止以军队或军事设施的配套、装备或使用为目的的一切生产”,“拆除其价值主要在于准备战争的产业”,以及“限制重工业的规模及性质”等措施。

  1945年底,以爱德温·波利为首的赔偿调查团在对日本实际经济实力进行评估后,在报告中推荐拆除机械设备、没收商船和接收日本海外资产三种方式。

  如上所述,其中大量采用的方式就是接收日本海外资产。据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的《昭和财政史——从停战到媾和》第一卷中称,各国对自己应获得的日本资产份额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英国认为中国地区,包括满洲和台湾地区,日本资产占有绝大部分,因此其分配额应减少。最终经过多方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是各国占有其境内的日本财产。

  另外决定将日本在中立国的资产交由国际红十字会负责处理,用以补偿战时盟国的俘虏及其家属所受的苦难。

  据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旧金山分部的一份文件显示,当时日本在同盟国的资产值达到40亿美元,其中在前敌国和中立国的资产为2000万美元,而在美国领土的日本资产为9000万美元。 

  • 责任编辑:刘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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