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对日本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没收日本财产”,这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算陌生。早在二战时期,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作为交战国和战胜国,就拥有对日本财产的处置权。只是现在和过去的差异在于,前者被定义为民事纠纷,后者则是国家层面战争所带来的结果。
日在朝鲜财产被悉数没收
1945年8月8日,苏联根据在雅尔塔会议上同盟国达成的“德国投降且欧洲战争结束之后二至三个月内,苏维埃联邦……参加对日作战”的协议,正式对日宣战。而在“欧洲铁骑”出兵朝鲜半岛之时,就陆续接收了日本和日本人在朝鲜北方的财产。房屋、职工宿舍、公司、机关办公楼悉数被占,改为占领军的宿舍、占领机构的事务所及朝鲜各地人民委员会的事务所等。
1945年9月以后,苏军下令禁止对日本人公私财产的一切形式的处理。1946年2月,“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成立,金日成担任委员长。1946年3月5日,该委员会公布《关于北朝鲜土地改革的法令》,宣布“没收日本国、日本人及日本团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所有的土地,并永久性拥有”。
除此以外,1946年8月10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又公布“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有关产业、交通、运输、邮政、银行等国有化的法令及有关企业国有化的决议书”。该决议书宣布:“全部无偿地没收在朝鲜北方境内的,1945年8月15日以前由日本国家及日本人所有的,以及朝鲜人民的民族叛徒所有的所有工业、矿业、发电厂、铁路、运输、通讯、银行及文化设施,使其为朝鲜人民所有,即归国有……”该法令的公布意味着战后朝鲜北方境内的日本人的全部财产被无偿没收及国有化。
1948年9月8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制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5条中规定:“原来属于日本国家、日本人或亲日分子的一切财产都归国家所有。”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朝鲜最终确认了上述对日本及日本人财产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