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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裁定政治犯 可毋须遣返

  斯诺登选择避难香港,是一场豪赌,可能令他最终被引渡返回美国受审。香港和美国签订移交逃犯协议,美国政府一旦落案起诉并发出通缉令,便可联络港府展开引渡程序。

  ●美发通缉令港须引渡

  香港与美国1996年签署引渡协议,98年生效,根据协议,香港可拘留斯诺登60天,但法庭程序可能需时数个月甚至数年。根据《逃犯条例》港府有义务把在港发现的美国通缉犯移交给美方,条例详列准予移交的罪行共36项,第36项更是“大包围”,即港美两地法律规定可判处监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多于一年的罪行。

  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表示,官方机密和涉及电脑的罪行均可能构成引渡斯诺登的罪行,只要美国政府正式起诉并通缉他,便可要求香港按《逃犯条例》把他引渡回国。其间,特首要同意警方作出拘捕,并把逃犯交予法庭处理。

  ●叶刘指斯诺登最好离港

  而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认为,斯诺登要保障自已,最好离开香港。她指出,香港跟美国签订了三项协议,美国可要求香港警方刑事调查斯诺登或是引渡他返美国,但在斯诺登未正式被捕前,他仍然可以自由离开香港。

  涂谨申则指,由于香港不给予政治庇护,所以斯诺登可以向联合国驻香港难民公署申请政治避难,或者写信给特首,申请自己是政治犯。如果获批准,就不会被引渡。

  美国逃犯从本港引渡返美受审的个案甚多,08年便有一名美籍缅甸裔玉石商人罕有地当庭获释。被告涉串谋贩毒及清洗黑钱170万美元,07年10月发出拘捕令,5日后警方在落马洲将他拘捕,但聆讯时,当时的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决定撤销引渡令。

  ●律师:引渡失败个案罕见

  代表被告的林国辉大律师表示,不便评论该案,只称不能成功引渡的情况罕见,答辩一方当然可以迫害为抗辩理由;但美国作为民主国家,不同于非洲的一些极权国家,故很难“拗”得赢。

  本港法例《官方机密条例》第3条涉及谍报活动针对察看或收集任何机密的官方资料即属犯罪,最高刑罚可判监14年。此外,根据第19条,在无合法权限下披露因谍报活动所得的资料亦属犯罪。外电报道,美国政府尚未提出引渡斯诺登,但共和党议员金格已提出要引渡。中国外交部日前以假期为由拒回答记者提问。纽约专精引渡官司的律师阿内洛表示,除非涉及国防、外交、重大公众利益或政策,中国可提出拒绝引渡,“若你是美国公民,想逃离美国不是易事”。 

  ●港府:不评论个别个案

  对此,港府发言人表示,不评论个别个案,所有个案均会按特区法例处理。

  •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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