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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频发警察开枪事件 专家吁出台枪支管控细则

警方组织调查,官方通报信息,结论:枪支走火致人死亡。当地民警:他是(中)一枪是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白岩松:曲教授,接下来人们还在关心的是,这样一个事情,因为现在正处在,过去开枪比较少,大家听到这样的事情也比较少。

  白岩松:中间还是应该有一个相对粗的线条,比如说如果离袭击的目标比较远,只拿着一个刀,我如果要是击中他的腿,让他受伤倒地的话,他就不再具有伤害性,这个时候击毙可能就有点过了呢,如果按照普通老百姓理解的话。

  曲新久:如果是恐怖分子,因为尽管是有一定的距离,他的击毙还是合理。如果不是恐怖分子,比如说夫妻打架。

  白岩松:民事纠纷。

  曲新久:或者兄弟打架,当然风险也很高,这种情况下,更多的首先要进行警告,z口头的警告,然后才是开枪警告,最后向他非要害的地方射击。但是客观地讲,因为手枪一般20米左右距离还可以,再距离远,或者哪怕在20左右,还有一个判断和水平问题,所以说其实在执行过程当中,还是有相当高的技术上的要求的。

  白岩松:我刚才看了相关的规定,也给观众朋友们念了,应该及时地向上级部门报告,然后马上进行勘验,同时要报检察院,您觉得检察院马上要启动什么,它出台的独立报告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曲新久:

  检察院就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在公安机关独立进行调查的时候,他在一侧、一旁同时进行观察和监督,并且做自己独立的调查。更重要的检察机关要看公安机关的开枪报告,然后再根据他所调查了解的所有情况,比如说目击者、案件的性质和起因等等所有情况,再来做出一个专业判断,开枪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有问题。一般来讲检察机关没有很强的义务,要对开枪的合法性进行备案,他关注的是这个开枪是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或者过于滥用。

  白岩松:

  其实是完成一种监督的职能?

  曲新久:

  对,是这样,所以他更关注报告本身,如果报告本身合理的话,公安机关应该做的向公众交待。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报告不合理,他还要进一步展开自己更为独立的事后调查,如果发现期间有人渎职、滥用权力的话,可能要做相应的法律追究。

  白岩松:

  曲教授,稍等,我们也来看一下,因为毕竟现在允许警察开始佩枪巡逻,然后遇到一些情况下的时候可以开枪,因为情况也在发生变化。那么在这样的一个转折性的时刻出一些问题,可能也躲不开。但是如何让它的代价变得更小,尤其是把这种开枪权力管控在细则之中。我们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余凌云有这样一段话,“我国警察开枪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目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规定的一些情形太过原则化,实际操作中不可把握。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其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的强制力。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那么在呼吁细化,曲教授,刚才您也谈到了,如果过细的话,全世界各地都很难执行,但是现在据你观察,我们的警察如果要在开枪的时候,这个口是不是又有点宽,因为一宽,导致出现这种情况,什么情况,该开的时候,有的人判断不敢开,不该开枪的时候,有的人判断又敢开,出现比较大的这种空间,您的看法规则是不是需要细化?

  曲新久:

  一方面法律在一些细化上还是需要更进一步地具体化,比如说1996年定这个条例的时候,没有想到恐怖问题现在更为严重一些,那么相当于恐怖的问题,恐怖犯罪问题应该及时运行。另外1996年条例没有特别考虑普通的纠纷。但是总体来讲条例当中还是明确规定不许开枪情况,所以遇到不许开枪的情况下,你是不能够使用枪支的。

  但是更多的还是在于警察佩枪,有些地方全面佩枪可能是有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训练,必须在警察当中心理状态好,开枪的技术要好,要有非常密集的专业训练,这个专业训练不是告诉他一个简单的道理,要给他一系列的案例训练。比如发生这个案件,事后来证明这是能够开枪的。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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