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就要继续去关注,当开枪已经成为社会治安以及公众的安全其实都需求的一件事情的时候,但它毕竟刚刚开始。我们前一阵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那现在如何把开枪的权力,管控到更准确的细则当中。来,我们继续观察。
解说:
今天浏览曲靖市罗平市政府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其在“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事件,生次日已发表相关公告,就事态进展加以说明。其中尤其指出,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时间回到半个月前,同样是在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5月15日,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导致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20日新闻: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关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解说:
警察开枪一旦造成人员伤亡,舆论自然会引发疑问,这样的情况下,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给出一个认定结果。而面对警察开枪,之后到底该由谁来监督。
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到底是一个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解说:
我们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面对具有争议的民警开枪事件,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早介入,而在开枪之后,又该有什么样的程序保障?
白岩松: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比如说开枪击毙了犯罪分子,或者误伤了其他人员的时候,相关的这种程序的规定该是什么样呢?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当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犯罪分子,或者是无辜人员,都应该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报告。要立即告诉自己的部门开枪,犯罪分子打死了,或者有无辜人员出现了伤亡。接下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接到报告之后,应该及时进行勘验和调查,并且要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就涉及到了,自己去做相关调查,但是给相关的独立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也要立即通报,这都是硬性规定。
针对这方面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要继续连线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您好。
白岩松:
其实在这件事情当中,我听到好多人在议论,我们也在关注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持枪巡逻了,遇到很多行为的时候可以开枪,但是什么样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击毙对方,什么样的情况下其实打伤就行了,这个界限怎么去划?
曲新久:
很多人会期待说,法律能不能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就像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明书手册那样,其实各个国家都是很难做到的。法律只是一个大原则,比如我们国家关于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的规定当中,就有15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其实真正使用枪支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有恐怖犯罪,有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还有普通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有的时候警察知道他是精神病人,有的时候不知道他是精神病人,还有一些民间纠纷当中出现一些比较极端一点的行为,所以各种情况要求不太一样,所以更多的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警察还要根据日常的这种信念,来快速地做出一个判断,所以这是要求专业性都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