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路线图尚不清晰
起码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出路”并未明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劳教制度的表述只有33个字,显然,一份高度概括的原则性中央文件提供不了一张清晰、完整的“路线图”。
几乎所有的法律学者都承认,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新旧制度衔接,而不是一废了之。这些衔接的制度可能包括,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事实上,2005、2010年,《违法行为矫治法》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主导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归法院,因此遭遇政法委、公安系统及地方政府的反对,尚未出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下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将南京、郑州、青岛、济南四市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动教养。试点成效也尚未见公布。
“改革派”和“废除派”均认为,制定新法替代劳教制度,并将强制教育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一观点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占据上风,且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图基本契合。但按照这一思路,在诉讼程序制度方面,需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新法律;在执行中,具体由法院哪个庭室来处理,也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调整,“工作量不小”。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劳教制度不能一废了之,“对那些多次严重危害治安,但又不能用刑法处罚的人怎么办?”他认为,作为一种类似保安处分的强制性教育措施,有存在的必要,应该予以保留,这也是世界比较通行的做法。“强制性教育措施,也是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所允许的措施,这不是侵犯人权。”
曾经代理过多个劳教案件的律师徐利平说,“还听到一种说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有可能整合禁毒、卖淫嫖娼、精神病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法典,整体来进行处理。这一块比较混乱,各种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多。”
徐昕也赞成,作为一种衔接,废除劳教后,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而代之,“国外许多国家早有成型的保安处分、轻罪制度的方案可供借鉴”。
徐昕更强调,新制度必须避免“穿新鞋,走老路”,确保新制度与劳教具有原则性不同。他提出了两点主张:第一,除行政拘留外,任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不得由警察或其他行政机构作出,而必须由法院裁决;第二,裁决须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听审、辩护、上诉、委托律师帮助等环节。
“就实质而言,劳教的决定权若从公安部门为主导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转移至法院,就与先前的劳教制度完全不同,毫无必要让新制度背负劳教制度的恶名。”徐昕说,期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早日出台,这将正式标志着劳教制度的废除。
律师陈有西则认为,废止劳教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由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
当然,学界也有人认为,经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日臻完善,通过进一步严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可以将劳动教养对象通过刑罚和治安处罚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搞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
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意义上劳教制度的废止与新制度的设立,仍有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终决定,但如何处理劳教制度的历史后遗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