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高墙”倒塌前前后后
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出路”并未明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劳教制度的表述只有33个字,显然,一份高度概括的原则性中央文件提供不了一张清晰、完整的“路线图”。
特约撰稿|陈小沉
58年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终于渐渐走入历史。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劳教制度被明确宣告废止。决定还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作为一份原则性的党内文件,决定自然不会给出具体、清晰的改革路线图与时间表,劳教废止之后的制度新探索远未结束。
58年撼而未动
58年的劳教制度变迁,宛如一部冲突激励的历史。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的梳理,这一中国特有的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以强制劳动和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发端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
195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1957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随后,近百处劳教场所相继建立,收容劳教人员达数百万,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尽管劳教制度在“文革”期间陷入暂停状态,但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效力。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这三个法规和规章构成了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正式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
自建立之日起,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由于它们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因而其本质上还是属行政法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退一步来讲,如果说对于《决定》和《补充规定》是否属于法律还有争议的余地的话,那么对于《试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则是毫无疑义的,它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实只能算是一个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如果梳理法学理论界关于劳教的文献,至少从20世纪80代后期起,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的呼声即已不断,对其法律依据的质疑更是与日俱增,但均未撼动劳教制度。
在运行实践上,一系列法规规章颁布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开始扩散,逐步演变为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
进入20世纪晚期以来,部分上访者也成为劳教的对象,这些被剥夺自由的个案不断累积,最终也助推了这一制度的终结。
个案推动的代价
2003年,孙志刚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当年,这一制度即告废除。此后10年,社会各界推倒劳教这堵更为坚硬“铜墙铁壁”的努力从未停止。
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总人数的十分之一。更多著名学者、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建言废除劳教制度。